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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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法律法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 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 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目 录 则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三章 社团贷款筹备组织 第四章 社团贷款管理 第五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外部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信用社(支行)和不良资产经营部为申报单位,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县级行、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指利息部分,以下同)以下的审批工作。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省联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核定工作(加下划线部分为按银监部门要求修改后内容,以下同)。
第二章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现金偿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
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
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 :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乙方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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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 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 :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乙方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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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 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