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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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考研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
大学经济法重点
高级管理人员_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的股东,实行对股权的控制.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境内境外为划分标准
中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法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发起人(名词解释):为了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的
出资人.
发起人的责任1.在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质.当公司不能成立时, 发起
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为明确发起人在筹备公司期
间内部鸽子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应当签订一份公司发起协议.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发起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额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额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
考研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
经济法知识教案
教学内容:处理好所有与共有关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能够正确认识物的所有权,恰当处理共有财产,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还能够知道我们日常消费、生产经营都给国家缴了哪些税,对重要的税种学会简单的计算,理解依法纳税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一: 所有、共有、相邻关系的处理 【任务描述】
在我们所使用和占有的财产物资中,有些财产所有权归自己,有些不全归自己,有些是归大家共有的。如何合法取得物的所有权,对共有的财产如何处分,相邻关系如何处理,是我们此次学习所要完成的任务。
一、所有权
(一)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
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
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
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第二章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
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
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
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
西政经济法考研重点
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
(一) 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原因:
1、 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式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客服,才产生国家
干预的需要
2、 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3、 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二) 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双重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思想)
国际干预不仅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强调对干预者(政府)本身的干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双重干预(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
(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四) 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如何从多维度视角揭示国家、市场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二、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 三、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四、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五、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机制的构建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西政经济法考研重点
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
(一) 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原因:
1、 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式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客服,才产生国家
干预的需要
2、 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3、 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二) 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双重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思想)
国际干预不仅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强调对干预者(政府)本身的干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双重干预(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
(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四) 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如何从多维度视角揭示国家、市场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二、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 三、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四、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五、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机制的构建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