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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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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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

(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三)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第五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城市公共露天停车场;

(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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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小区。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业

2010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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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0〕1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

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

2011年1月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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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10〕165号

HNPR-2010-3819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物权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2011年1月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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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10〕165号

HNPR-2010-3819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物权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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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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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3机动车保险保单批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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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保单批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单批改工作,在总公司下发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2009年分公司在车险保单批改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分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险保单批改种类及适用规则 (一)普通批改

本批改项适用于变更车辆信息(包括车型、车辆种类、车辆用途、座位数/载质量、注册登记年月、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报废年限)、批增/减承保险别和车辆过户、修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的批改。

(二)退保批改

本批改项适用于保单退保处理。 (三)保单(或标志)遗失补办批改

本批改适用于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情况。

(四)手续费批改

本批改仅适用于对于保单进行手续费比例及金额的批改,不适用

1

于对于业务来源渠道、代理人及代理协议的变更,并且在批改手续费比例时不得超过原保单所属代理协议的手续费比例上限。

二、办理车险保单批改情况及所需要件 (一)普通批改

1、由于投保人投保信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批改

⑴保单正本

⑵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⑶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

⑷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委托书(见附件2)及经办人的身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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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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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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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