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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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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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基本案情:安徽省淮南市某区法院查明的案情如下:2011年11月15日晚21时许,受害人徐某在本区五一商场一饭店内的“苹果

机”(一种赌博机)上玩赌博游戏,赢了数百元钱,因苹果机内无现金,徐某便让饭店老板喊来苹果机主杨某给钱。杨某带领被告人姚某、徐某某等人来到饭店后,认为徐某利用解码器玩苹果机骗钱,便把徐某强行带至姚某在城中村的自建房内,让徐某联系其朋友送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徐不同意,姚某、徐某某等人对徐某实施殴打,造成徐某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姚某还持双刀、弓弩等凶器对徐某进行威胁。次日早晨7时许,徐某的朋友得到徐某的电话后约杨某等人谈给钱的事情,杨某留徐某某等人在房间看管徐某,自己与姚某去和对方谈判要钱,杨某要求徐某的朋友给700元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在徐某的朋友给了杨某和姚某700元钱后,徐某被释放。

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姚某、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某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徐某某拘役三个月。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情,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姚某和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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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含义

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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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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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

绑架罪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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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分析

绑架罪

目录

概念

构成要件

“绑架罪”的量刑分歧

关于绑架罪的立法涵义的理解

(一)从法条本身理解

(二)从学理通说理解

关于非典型绑架罪的转化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二)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的司法认定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刑事责任

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绑架罪”的量刑分歧

绑架罪的分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绑架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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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3月5日,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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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8)

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威胁内容分限于对被害人从身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予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贩运勿所有人、保管人本人。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身被害人口头提出。

第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第五,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要在将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

第六,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如财产继承权;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第七,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

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及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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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解释及案例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本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的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

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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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1.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犯罪主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3.犯罪客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

张明楷: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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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内容提要】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绑架杀人 犯罪类型 结合犯 绑架杀人未遂

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对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即人们所说的“绑架撕票”,本文以下一般简称为“绑架杀人”)规定绝对的死刑,不免受到非议;但是对这种犯罪类型的合理解释,不仅有利于本条的适用,而且有助于解决刑法中的相关问题。

根据德国刑法学者的观点,类型是普遍与特殊的中间点,是一种特殊中的普遍者;类型是有联系的、有意识的意义关联,普遍的事物在其自身中直观地、整体地被掌握;类型不同于个别事物、个别现象,类型以可比较、因而可区别的事物为前提。犯罪类型是刑法理念与生活事实的中间点;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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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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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歆罪与贪罪的本质区别刘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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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挪

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用、益、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用公款和贪污即:使收处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而挪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9 04 D 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 90 9 (0 0 1 -6—2 10—5 22 1)0 2 1 0认为,承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部是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并不

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