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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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SWOT分析与创新研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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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SWOT分析与创新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有其自身独特的优越性,基于这种优势,支持仲裁的理念正在成为共识。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需要进一步结合目前实际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为商主体服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仲裁理念;司法监督

商事仲裁指的是在商事活动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争议前或发生纠纷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给共同选定的第三人来居中裁断,由该第三人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商事仲裁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但经过十几年发展,商事仲裁机构的数量及硬件设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商事仲裁机构介入处理案件的数量,商事仲裁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商事仲裁服务的供求关系等方面都得到很大改善[1]。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商事仲裁体制的诸多弊端,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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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内 容 摘 要

本研究在深入分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取得成就基础上,分析中国仲裁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忽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与涉外仲裁的国际性要求还有差距;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缺乏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立法及实践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仲裁法》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完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发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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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internat

《论临时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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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仲裁制度》

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机构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依据既定的仲裁规则解决其争议,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仲裁方式。临时仲裁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正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它对于标的较小、但结案时间要求非常快且十分紧迫的案件有重要意义。

同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具有下列特点:

1它有利于更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他们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2它有利于发挥仲裁的灵活性,关于具体仲裁事项的处理方法、程序均由争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灵活确定,具有较大的弹性,许多涉及到国家当事人的争议的处理,常采用临时仲裁。

3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既没有仲裁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参与,当事人又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的机会,因此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它有利于提高效率。由于临时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自主性强,而且可以免除各种机构的内部程序的时限,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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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概念

界定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概念,首先要研究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仲裁裁决有内国裁决与外国裁决之分,这就需要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具有内国国籍就是内国裁决,具有外国国籍就是外国裁决。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有其国籍,此项国籍标志着裁决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因为仲裁不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内法相联系,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1]如何确定一项仲裁裁决的国籍呢?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一)1958年《纽约公约》的首要标准:领土标准 从《纽约公约》[2]的规定可知,该公约在确定仲裁裁决

的国籍时,首先采用的是领土标准,即以仲裁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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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概念

界定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概念,首先要研究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仲裁裁决有内国裁决与外国裁决之分,这就需要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具有内国国籍就是内国裁决,具有外国国籍就是外国裁决。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有其国籍,此项国籍标志着裁决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因为仲裁不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内法相联系,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1]如何确定一项仲裁裁决的国籍呢?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一)1958年《纽约公约》的首要标准:领土标准 从《纽约公约》[2]的规定可知,该公约在确定仲裁裁决

的国籍时,首先采用的是领土标准,即以仲裁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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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银行业高效稳健运营的重点问题就是如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其中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会直接影响监管的效率和成果。本文着重对监管的主体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主体 法律制度 1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制度具有“多头”监管的特征,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的改革而不断调整、发展的。在未实行金融改革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履行着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但是在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①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

其次,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可以针对诸如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贷征信业的管理等等情形来监管银行业的运营。

不仅如此,严格意义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还包括

另外几个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的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建设现代法治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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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建设现代法治工商

市场主体准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商事登记,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商事登记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曾为改革期间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全面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建设现代法治工商就成了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有着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近代以来,随着本土的现代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产生和发展,民国时期初步建立起了我国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它主要包括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以及国民政府1928颁布的《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和1929年颁布的《民法》《公司法》。

1949年政权更迭,旧的法统被废除,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复存在。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时期,商事登记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发生改变,重要性下降。虽然于1962年12月颁布了《工商企业

《经济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基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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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精品辅导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商事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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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事仲裁申请书---律所整理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偿还其尚欠申请人货款 元;

2、 本案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x,现已验收合格,但是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尚欠申请人货款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而被申请人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6年11月10日

附: 仲裁申请书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篇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商事仲裁)

强制执行申请书(商事仲裁)

申请人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籍贯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深仲裁(案)字[2006]第 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三: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

篇一:买卖合同商事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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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志性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它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清算不同,它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的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企业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从而挽救债务企业生存的法律制度。1破产重整制度又称破产保护或公司更生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社会震荡、经济波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且财务健康的企业,并借此平衡保护债权人、股东、员工、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成功审理了一批破产重整案件。这些案件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获得新生,为应对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为我国破产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模式和鲜活的审理经验。其中,最为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