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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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法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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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物权法登记要件登记对抗模式选择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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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法登记要件与登记对抗模式的选择

摘要: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要件模式并重的做法,但登记对抗模式与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对登记对抗模式的质疑,提出在我国应当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登记要件模式;登记对抗模式;物债二分 一、物权变动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一)概述

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中被赋予不同的效力,具体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认为,登记仅为发生物权对抗力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效果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或善意第三人;而依登记要件主义,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有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而未依法登记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与登记对抗并重模式 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多是于此二者中择一而贯彻之,然而我国现行《物权法》却选择了让此两种模式并存的方式:《物权法》总则第9条和第14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为原则,但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土地

我国物权法登记要件登记对抗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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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法登记要件与登记对抗模式的选择

摘要: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要件模式并重的做法,但登记对抗模式与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对登记对抗模式的质疑,提出在我国应当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登记要件模式;登记对抗模式;物债二分 一、物权变动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一)概述

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中被赋予不同的效力,具体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认为,登记仅为发生物权对抗力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效果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或善意第三人;而依登记要件主义,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有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而未依法登记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与登记对抗并重模式 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多是于此二者中择一而贯彻之,然而我国现行《物权法》却选择了让此两种模式并存的方式:《物权法》总则第9条和第14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为原则,但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土地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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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讲师

一、引言

我国《物权法》第4编“担保物权”第18章名为“留置权”,其中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该条以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制了我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所谓商事留置权,就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在沿革上就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据学界考证,民事留置权乃发轫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和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此种以公平原理为基础之拒绝给付权,仅系一种人之抗辩,乃对人之权利,且系分散规定,而无统一之制度。然此种原理其后深深影响大陆法系。” [1]该种制度最终在大陆法系发展成为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当然,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效力,又有物权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分。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通说认为,其乃是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的习惯法, [2]不同于民事上一般留置权的起源与发展。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留置的标的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性的要求不同。反映在我国《物权法》上

见证取样方法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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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方法规定

混凝土拌合物

1. 取样:同一组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需量的1.5倍,且宜不小于20L。

2. 混凝土拌合物采用多次取样的方法。一般在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然后人工搅拌均匀。

3. 从取样完毕到开始做各项*能试验不宜超过5min。 建筑用砂、石

1. 取样:从料堆山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出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8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3.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4. 取样数量:砂:40公斤;石:100公斤。 混凝土

1.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入一次。

1

3.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

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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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完整的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值得明晰和讨论的问题,借此论坛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

物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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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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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年 级: 研究生一年级 学 号: M201174373 姓 名: 曹 婷 专 业:法律硕士普通班 指导老师: 张淞纶

二零一二年四月

华中科技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中 文 摘 要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到底有何优点,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样的瓶颈与制约呢?

关键词:物权法; 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 价值评估

第1页 共7页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的必要性与优点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票据、债券、提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

物权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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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设物权类型

8. 甲向乙借款1O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

物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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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