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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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产假规定
篇一:2016最新产假政策
已有16省份确定最新婚假产假天数;你那儿休多久?
2016-03-28 14:25 来源:央视新闻 我有话说
16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2016年3月28日
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6个省份分别为
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
数据显示,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青海6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6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6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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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合法呢?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 《劳动法》还是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 《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 《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6.16
【实施日期】200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09]693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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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职工。
第四条 切实执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将其转为待聘人员,或降低其工资。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第六条 禁止安排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放射保护规定的容许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时作业。
第七条 对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锰、铬、铍、砷、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2009-9-28
闽政(1989)7号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答题须知
1、本次答题时间从2013年4月28日至6月16日,以信封上寄出日的邮戳为准。
2、知识竞赛命题范围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同时加入《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参赛者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联系电话:010-62004002)。
3、试题共100题,其中单选题85题,多选题15题,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请选择正确答案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把答题卡上对应的“○”涂成实心“●”,并填写好答题卡上的其它内容,在信封正面标注“《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字样,送寄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工会。
4、试题和答题卡在中工网()和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下载打印、复印均有效。
5、本次竞赛共评选全国优秀个人奖10000个,优秀组织奖600个。获奖名单于2013年8月28日在中工网、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公布。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青海省情
青海省省情
一、概况
青海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因境内有全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区为高原,平均海拔3000米以上,属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太阳辐射强,光照时间长,地区间差异大,垂直变化明显。
基本特点:一是地广人稀。青海东西长约1200公里,在东经89°35'——103°04'之间;南北宽约800公里,在北纬31°39'——39°19'之间,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51%,仅次于新疆、西藏、内蒙古,居全国第四位。到2007年底,全省总人口551.6万人。二是多民族聚居。共有53个少数民族,世居少数民族主要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和蒙古族,其中土族和撒拉族为青海所独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6%。全省现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实行民族自治的地区占总面积的98%。三是资源丰富。共发现各种矿产127种,其中54种储量居全国前10位,9种居全国首位。特别是黄河上游的水电资源,柴达木盆地的盐湖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及分布在全省各地的有色金属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开发前景广阔。此外,具有高原特色的农牧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旅游资源也很丰富。四是生态地位重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答题须知
1、本次答题时间从2013年4月28日至6月16日,以信封上寄出日的邮戳为准。
2、知识竞赛命题范围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同时加入《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参赛者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联系电话:010-62004002)。
3、试题共100题,其中单选题85题,多选题15题,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请选择正确答案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把答题卡上对应的“○”涂成实心“●”,并填写好答题卡上的其它内容,在信封正面标注“《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字样,送寄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工会。
4、试题和答题卡在中工网()和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下载打印、复印均有效。
5、本次竞赛共评选全国优秀个人奖10000个,优秀组织奖600个。获奖名单于2013年8月28日在中工网、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公布。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现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于市总女工部邮箱。
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