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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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论文
内容摘要
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阐述不当得利制度:先对不当得利的历史渊源及定义进行概述,并且对“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的原则列举了各个学说对比并且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对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结合日本学者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对不当得利的性质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后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竟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四个要件分别阐述大意后举例说明;为了更加清晰的剖析不当得利制度,笔者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别;分析了不当得利的主要类型及各种学术观点,并且列举实例阐述法律观点;最后阐明了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 法的价值 不当得利
目 录
一.概述 .................................................... 1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 ........................................ 2 三.不当得利的性质 ........................................... 3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
[案情]:
原告张某2002年5月8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1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任某在*银行的银行卡帐户上。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卡上的1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仍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1万元。
原告张某举证如下:1、银行卡存款单,证明原告将1万元存入被告的卡(卡号为*****************)帐上的事实。2、原告和B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中有B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是B单位的供销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单位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支付货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1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了,以前A单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汇款,都是支付货款的。 被告未举证。 [分歧]: 观点一:原告张某与C单位的订货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原告张某诉称为履行与该单位的合同,将1万元
刑法诉讼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案情]
2008年11月,高某与正阳县某学校签订了铝合金安装协议,约定由高某为某学校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完毕后,学校将本应付给高某的工程款一万元错误地付给了李某(因李某与高某同在村委会任职,平时关系很好)。现高某将李某诉至了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该笔工程款。
[审判]
李某辩称该笔工程款是其与高某合伙期间的债权,但经正阳法院依法查明,就其合伙问题双方早已分伙,债权债务已分清楚,因高某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且李某也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该笔工程款确属其与高某合伙期间的债权,李某辩称理由不应支持。高某与学校、学校与李某之间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高某不能跃过学校这一环节直接向李某要求返还工程款,因为高某与李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经法官依法释明,该案最终以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予其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
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
厕所收费竟构成了不当得利 - 浅析此案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认定
西南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厕所收费竟构成了不当得利——浅析此案中
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认定
【案例索引】
(2009)涪民初字第839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世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袁文,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4年7月26日,原告西城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得西山东路平政市场4171.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从2004年7月26日起已向国家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费。其中,被告使用了原告土地使用权面积48.26平方米,使用期41个月(2004年7月26日到2007年12月31日),应分摊其土地税1911.10元。由于被告使用原告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按照(2008)涪民初字第2336判决认定,原告对该土地进行了商业性发包经营,每年经营收入为2万元,被告使
非给付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
张江莉
【摘要】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可以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
2019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
2019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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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阙如法定原因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易知,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身获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为受益人,而财产受损的则称为受损人。质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旨在去除不当利益,而非获得损害赔偿。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成立不当得利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素。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何为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本应支出的费用却未支出。比如,平白无故食用他人的饭菜酒水,构成不当得利。其次,一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这里的财产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再次,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在时间、范围以及形式上均无特殊要求。最后,欠缺法定依据,此乃不当得利制度之核心要件,是区分其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页
篇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
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郭明瑞)
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郭明瑞 烟台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2-3-15
案情介绍
患者徐惠芬因患腹部脓肿症,于1982年1月住进H市医院,在住院3年期间,先后手术27次。1985年三月,徐惠芬转到S市甲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在1年零4个月的住院期间,又先后手术8次,仍未治愈。1986年5月3日,患者经各方医学专家会诊后,转到S市乙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经诊断,确诊为顽固性腹壁窦道。5月20日,在乙医院院长指导下,对患者徐惠芬进行手术治疗。 6月23日,作腹壁脓肿切开引流。6月28日,该院拟再次手术。手术前,乙医院主治医生张同义,因患者徐惠芬在该市无亲属,便向陪送徐惠芬住院的甲医院医生盛伟全说明:患者徐惠芬在前两次手术后,体温高达摄氏39度,且持续不退。这次手术后可能再次发烧,而且患者体现,手术后可能发生炎症扩散,从而有导致败血症死亡的可能。当时盛作全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亲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病员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徐惠芬手术后,果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徐惠芬之父徐耀宗,以盛作全超越权限,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患者病情严重,长期医治无效,实际上已是身患绝症
无因管理
篇一: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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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
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包括正
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实践:无因管理案例
王鹏达 环法G101 2010104103
一、案例设计
2010年3月17日专业户刘丁在村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 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 就把马带回家 。刘丁捡到马后, 四处打听, 没发现有人丢马, 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 后来马得了病 ,然后刘丁将马花钱治好 ,花费200元。 过了6个月后, 母马生下来小马。 过15日, 晚上下雨马被雷击中 ,导致母马死亡。 过了1个月, 邻村张玄找到他, 说马是自己的 。要求刘丁赔偿被雷击中的母马 。还要求把小马归还自己 。但刘丁认为马死不是自己造成的, 认为不应给予张玄赔偿 ,而且母马是在刘丁饲养才生下小马应属于自己 。还要求张玄付给自己治疗母马的费用。 但是张玄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 应当归自己 ,而且赔偿马死的损失。
二、问题
1 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2 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3 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张玄向刘丁索要赔偿是否成立? 4 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生病的治疗费用,是不是应由张玄付偿?
三、分析
(1)刘丁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