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4条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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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执法大师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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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尚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一)已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三)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三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进口商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产工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15-0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标准编号 GB 1888-2014 GB 1900-2010 GB 1900-2010 GB 1975-2010 GB 2757-2012 GB 2758-2012 GB 2760-2014 GB 2761-2011 GB 2762-2012
标准名称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 (BHT)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羧基甲苯 (BHT) 第 1 号修改单 食品添加剂 琼脂(琼胶)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代替标准号 GB 1888-2008
批准日期 2014-04-29 2010-12-21
实施日期 2014-11-01 2011-02-21
2010-12-21 2012-08-06 2012-08-06 2014-12-31 2011-04-20 GB 2762-2005GB 2763-2005 、 GB 2763-2005 第 1 号修改单、GB 2715-2005 中的 4.3.3 、 GB25193-2010 、 GB26130-2010 、 GB28260-2011 GB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15-0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标准编号 GB 1888-2014 GB 1900-2010 GB 1900-2010 GB 1975-2010 GB 2757-2012 GB 2758-2012 GB 2760-2014 GB 2761-2011 GB 2762-2012
标准名称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 (BHT)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羧基甲苯 (BHT) 第 1 号修改单 食品添加剂 琼脂(琼胶)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代替标准号 GB 1888-2008
批准日期 2014-04-29 2010-12-21
实施日期 2014-11-01 2011-02-21
2010-12-21 2012-08-06 2012-08-06 2014-12-31 2011-04-20 GB 2762-2005GB 2763-2005 、 GB 2763-2005 第 1 号修改单、GB 2715-2005 中的 4.3.3 、 GB25193-2010 、 GB26130-2010 、 GB28260-2011 GB 2
2014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4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建立供货者档案,保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3.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经营者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制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的,规范装订后可以作为食品进货记录。
4.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75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 C(抗坏血酸)
2010-12-21发布 2011-02-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 14754—2010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14754—1993《食品添加剂维生素 C(抗坏血酸)》。
本标准与 GB 14754—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亚甲蓝溶液鉴别试验;
——增加了红外光谱鉴别;
——维生素 C含量测定中碘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由 0.1 mol/L修改为 0.05 mol/L;
——增加了铅指标及试验方法;
——增加了铁指标及试验方法;
——增加了铜指标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4754—1993。
GB 1475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 D-葡萄糖或山梨醇为起始原料经发酵后化学合成制得的食用添加剂维生素 C。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GB 5009.169-2016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 5009.1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暂无
【标准状态】现行
【全文语种】中文简体
【发布日期】2003/8/11
【实施日期】2017/3/1
【修订日期】2016/8/31
【中国标准分类号】X09
【国际标准分类号】暂无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GB/T 5009.169-2003,GB 5413.26-2010
【被代替标准】暂无
【引用标准】暂无
适用范围&文摘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牛磺酸测定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乳粉、豆粉、豆浆、含乳饮料、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固体饮料、果冻中牛磺酸的测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