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税务局政策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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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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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

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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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6?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逐步推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作为今年全省地税系统规范管理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今年,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代扣代缴税款总量前50位的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纳税义务人基本信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所载信息为基础,不再另行填报?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属于重点纳税人的,其相关涉税信息按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办理。

武隆县地方税务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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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地方税务局1、2月创先争优活动汇报材料

2011年3月1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局的创先争优工作按照市委、县委的总体部署,紧密围绕全县“旅游富民,工业强县”发展战略,以“敬业奉献,争创一流,实现地税工作新跨越”为主题,大力弘扬“勇争一流,敢为人先”的武隆地税精神,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实践特色,扎实有序推进。主要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在解放思想、扎实推进活动上创先争优 结合实际确立活动主题和载体。以“敬业奉献,争创一流,实现武隆地税新跨越”为创先争优活动主题,以“立足人才兴税,坚持廉洁从税,深化纳税服务,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建设法制、服务、责任、和谐的税务机关”为创先争优活动载体,以提升活动的针对性增强了党员干部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契机,实现党建工作新突破;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凸显队伍建设新成效;围绕全县“五个主题年”活动,开创地税工作新局面,

严格执行一周三级例会制度。每周定时召开工作例会,坚持任务有分解,过程有督促,工作有小结,例会有记载,结果有考评,做到每项工作到人到位,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扎实做好“五个一”和“一讲二评三公示”活动。即一月一承诺,一月一讲述,每人一张记实卡,一张明白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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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3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查选案 第三章 稽查实施 第四章 稽查审理 第五章 稽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各基层局:

为了适应新和征管体制,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市局对原《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三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重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税务稽查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增政策口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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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

(一)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 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1、问: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2、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增政策口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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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

(一)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 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1、问: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2、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06]2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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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稽查局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制订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各市(县)局稽查局比照执行。

第三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公正、文明的执法,发挥稽查职能,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第二章 稽查局职能与内设机构

第四条 稽查局的工作职能为:

1、 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稽查业务工作; 2、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3、 负责本分局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

4、 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税收高风险应对; 5、 根据上级要求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6、 组织全市范围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7、 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等机关涉税信息的交换; 8、 提出改进税收管理的建议;

9、 负责转办案件、上级交办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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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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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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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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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

市地方税务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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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活动,根据**创建平安华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制度

(一)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部门(股室)、单位(局、所)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二、要情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罢工、罢课、罢市、游行示威,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20人以上非法宗教聚会,死1人以上的灾害事故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

(二)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原因的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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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