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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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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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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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河北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河北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有助于资产的重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实施企业破产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将起到重要作用。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又是实施企业破产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有助于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企业破产和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破产企业职工的认识,使他们理解、支持并协助政府做好企业破产中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工作的领导。实施企业破产和安置破产职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职工姓名 配偶姓名 婴儿出生日期 独生子女证编号 出生证编号 企业上年月 人均缴费工 资 性别 配偶身份证 号码
单位代码:是否农民工 身份证号码 产假天数 生育证编码 结婚证编号 失业证编号
生育类别:顺产( 剖宫产( 流产( ) ) )
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结扎( 上环( 其他( ) ) )
胎儿数 产后情况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其中 男职工
合计拨付金额:
万
仟社 保 业 务 科 室 意 见
佰
拾经办:
元
角社 保 机 构 领 导 意 见
分整(¥分管副局长: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审核:
局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单号: 单位金额:元
其中活胎数
健康( ) 生育医疗费
死亡( ) 计划生育医疗费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定
经审定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为 ¥ 元
年
月
日
省社保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遇申报审批表
表单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
2010-12-15 21:10:38| 分类: 生活|字号 订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
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 11 号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省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3年至5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职工劳动模范集中进行命名表彰。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表彰大会间隔期间适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省人民
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之日3个月前下达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直部门、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可编辑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退休资格条件
(一)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
(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正常退休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