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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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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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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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1 / 5

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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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015(颁布时间)
19941013(实施时间)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9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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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015(颁布时间)
19941013(实施时间)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9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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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

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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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管理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市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工作,对全市市区市容管理负总责。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对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金台、渭滨区主要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干负责,全面抓好。各街道办事处受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作;规划部门要按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切实搞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城市集贸市场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秩序、出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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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1997-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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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应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做到:

1、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2、 禁止乱扔瓜(果)皮、果核、烟头、纸屑等及各种废弃物,垃圾、杂物要倒在垃圾桶内;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

3、 禁止在门窗、墙壁上乱写、乱画、乱划、乱贴、乱钉和弄脏墙壁。

第二条 办公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做到:

1、 办公桌面、工作台面保持整洁、有序、无尘土,文件、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不得将书本、报刊、背包、化妆品等个人用品摆放在办公桌面或工作台面上;桌面或台面上不允许有水渍、抹布或肥皂等杂物。

2、 办公电器和设备上无尘土、油渍等污物,电源线连接整齐、不凌乱。

3、 文件柜、档案柜、抽屉、办公桌椅、沙发或挂衣架等要保持清洁,无尘土。箱、柜顶上及台面不得堆置文件。

4、 办公室内地面、过道要保持清洁、无纸屑、无尘、无积水等,至少每日清扫一次。

5、 办公室内门窗、墙面、墙壁棚顶或天花板应无积灰、

污迹和蛛网。

6、 笤帚、墩布、簸箕、抹布、肥皂、洗涤剂等保洁工具和用品应放在门后或隐蔽处。

第三条 办公楼或其它场所内的楼梯台阶、阶梯、扶手、栏杆以及走廊、通道应保持清洁、畅通、无杂物堆放;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保洁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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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应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做到:

1、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2、 禁止乱扔瓜(果)皮、果核、烟头、纸屑等及各种废弃物,垃圾、杂物要倒在垃圾桶内;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

3、 禁止在门窗、墙壁上乱写、乱画、乱划、乱贴、乱钉和弄脏墙壁。

第二条 办公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做到:

1、 办公桌面、工作台面保持整洁、有序、无尘土,文件、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不得将书本、报刊、背包、化妆品等个人用品摆放在办公桌面或工作台面上;桌面或台面上不允许有水渍、抹布或肥皂等杂物。

2、 办公电器和设备上无尘土、油渍等污物,电源线连接整齐、不凌乱。

3、 文件柜、档案柜、抽屉、办公桌椅、沙发或挂衣架等要保持清洁,无尘土。箱、柜顶上及台面不得堆置文件。

4、 办公室内地面、过道要保持清洁、无纸屑、无尘、无积水等,至少每日清扫一次。

5、 办公室内门窗、墙面、墙壁棚顶或天花板应无积灰、

污迹和蛛网。

6、 笤帚、墩布、簸箕、抹布、肥皂、洗涤剂等保洁工具和用品应放在门后或隐蔽处。

第三条 办公楼或其它场所内的楼梯台阶、阶梯、扶手、栏杆以及走廊、通道应保持清洁、畅通、无杂物堆放;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保洁

2005033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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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

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