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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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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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 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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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
【篇一:纵向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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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 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三)加大宣传
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摘要: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协议目的及其协议存在的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但条款过于抽象,司法操作性不强。我国应借鉴和吸收英美及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在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列举、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标准以及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对其的规制。
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搭便车;合理原则;搭售协议
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
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纵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纵向协议,等等。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如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upstream party);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downstream party)。
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纵向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另一种表现即横向垄断协议相比,无疑具有鲜明的特征。
首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
远期利率协议案例
远期利率协议的案例
例:假定某甲公司预期在未来的3个月内将借款100万美元,借款的时间为6个月。假定该公司准备以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获得资金。现在LIBOR利率为6%,公司希望筹资成本不高于6.5%,为了控制筹资成本,该公司与B客户签署了一份远期利率协议。
交易的B客户担心未来利率会下降,希望资金利率为6%以上。
最终协议约定的利率为6.25%,名义本金100万美元,协议期限为6个月,自现在起3个月内有效。这在市场上被称作“3—9”月远期利率协议,或简称为3×9远期利率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3个月有效期内市场的LIBOR高于6.25%,协议的B“客户”方将
向甲“公司”方提供补偿,补偿的金额为利率高于6.25%的部分6个月期的利息。
如果在3个月有效期内,利率低于6.25%,协议的甲“公司”方将向B “客户”方提供补偿,补偿的金额则为利率低于6.25%部分6个月期的利息。
如果在3个月有效期内规定利率正好为6.25%,则双方不必支付也得不到补偿。这样,无论在有效期内市场利率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双方都锁定了自己所需的利率。
如果在有效期内, 6个月期贷款利率涨了,比如涨到7%, 甲“公司”方就可以从“客户”方获得3750美元(0.75%×
垄断纠纷案例
——以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案为视角
一、案情介绍
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案由:垄断纠纷
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别克君越牌小轿车渝A.U7102号,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保单号:ACHQ910ZH808B000155D,缴纳保险费3282.79元;现了解到被告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而该费率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2006年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所决定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收取了保证金并严格执行,垄断了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了自由竞争,造成原告等投保人的保险费损失。原告认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确认被告自律公约属“垄断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一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
人事争议案例
人事争议案例
1、辞职,需交两万培养费?
从一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看规范聘用合同
某高校与其职工钱某因辞职问题引发的人事争议。此案对事业单位切实 规范聘用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
案情:钱某于2003年7月至某高校工作,一直未签聘用合同。2004年2月 ,钱某与该高校曾签署一纸协议,其中约定:乙方(钱某)在甲方(某高校 )工作期间,若申请自费出国、调离、报考研究生、辞职等,若工作不满两 年须交纳两万元人民币的培养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钱某在该高校工作1年 半后申请辞职,某高校坚持要求钱某交纳2万元培养费后方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经协商未果,钱某自动离校,某高校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主张协议约定的培养费即为培训费,也可解释为违约金,请求依法裁 决钱某支付培养费两万元人民币。钱某则辩称,其在该高校工作期间,仅在 日常工作中接受了基本业务培训,除此之外该高校未出资对其进行培养,因 此该高校主张的培养费没有事实根据。
裁决: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 流动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培训费系指单位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而支付的费用
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论买方垄断势力下跨国公司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压榨
论买方垄断势力下跨国公司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压榨
2006年12月
总225期)第12期(中国工业经济ChinaIndustrialEconomyDec.,2006No.12
【产业经济】
论买方垄断势力下跨国公司对当地配套企业
的纵向压榨
张晔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871)
处于价值链下游[摘要]在通过吸收外来投资发展当地配套企业的新工业化道路中,
的跨国公司利用买方垄断势力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压榨,可能使后者失去生存空间。本
文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纵向压榨模型,并以苏州IT产业中台资企业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
压榨为例,分析了影响跨国公司纵向压榨的因素,认为纵向压榨起因于跨国公司的买方垄
断势力和双方市场势力的严重不对等。而采取相应措施形成抵消性的市场势力,是避免当
地配套企业被纵向压榨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买方垄断势力;纵向压榨;抵消势力
2006)12-0029-08[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分工格局大调整的背景下,通过吸收外来投资发展出口加工业的方式加入全球价值链(,逐渐被认为是我国工业化的新道路和重大发展战略。这种新GVC)
发展道路的核心在
【环境案例】微软反垄断案
微软(Microsoft)公司是世界PC(个人计算机)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 盖茨与保罗· 艾伦创 始于1975年。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 微软公司现有雇员6.4万人,2005年营业额368亿 美元。 其主要产品为Windows操作系统、 Internet Explorer网页浏览器及Microsoft Office办 公软件套件。
微软“垄断”的相关做法(1) 微软的Windows产品有效 地垄断了桌面电脑操作系统市 场。几乎所有市场上出售的个 人电脑都预装有微软的 Windows操作系统。
微软被指控垄断历史悠久,自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第一次 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操作系统、捆 绑销售,时至今日,指控微软公 司垄断的事件从未停止! 我们小组主要聚焦2004年2007年微软公司在欧盟被指控 违反欧盟竞争法这一核心案例, 这一案件也被誉为“欧盟历史上 反垄断第一大案”,并从这个事 件中窥视微软反垄断案的全过程。
STEP1.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违反欧盟竞争法
STEP5 : 2007 年 9 月 17 日,欧 STEP1 : 2004 年,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 STEP3 : 2006 年 7 月,欧盟 STEP2 :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一)
案例一: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一、案情简介:
张某2009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元。2009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被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32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120元。某制衣公司辨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二、查明事实: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某制衣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元。在职期间,张某每月均提供正常劳动,某制衣公司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