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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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为摸清家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与领导
各项财产物资的经常性盘点,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盘点。年终的全面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计划安排,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二条 资产清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资金归口管理原则,资产清查分别由各营销部、仓储部、设备能源部、行政事务部、物资计划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等归口部门牵头,有关部室、分厂参加,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查。财务、审计、企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按差错率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营销部负责发出商品、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二)物资计划部、行政事务部、设备能源部、技术开发部等部室负责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三)仓储部负责原材、燃、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产成品的清查、核实;负责发货运费结算款项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四)设备能源部负责生产用设备的清查、核实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前及在建技改项目的清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事务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行
政办公用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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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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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txt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