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
“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对赌协议范本
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丙方: 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 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目录
[隐藏]
? ? ? ? ? ? ? ? o o o ?
1 什么是对赌协议 2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3 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4 对赌协议的证券监管[1] 5 对赌协议的法律架构[1] 6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1] 7 对赌协议的注意事项[1] 8 对赌协议的应用类型
8.1 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8.2 成熟型企业中的应用 8.3 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9 对赌协议的意义
[编辑]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编辑]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估值调整是指,PE机构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PE投资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
健民集团投资部 张维武
前言:
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背景资料:上市公司并购对赌及补偿政策依据 1、证监会【第109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3日下发,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
健民集团投资部 张维武
前言:
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背景资料:上市公司并购对赌及补偿政策依据 1、证监会【第109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3日下发,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
健民集团投资部 张维武
前言:
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背景资料:上市公司并购对赌及补偿政策依据 1、证监会【第109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3日下发,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
对赌协议比较分析
甘肃世恒案:是否“对赌条款”之争?
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公司关于业绩补偿纠纷案被誉为国内首起“PE对赌协议”纠纷案件,其结果引起国内外PE/VC投融资届的广泛关注。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业绩补偿条款到底是不是媒体广泛解读的“对赌条款”呢?本文试做辨析。
一、对赌条款的定义
对赌条款在中国投资界中已被广泛采用,有重大影响力的例子如蒙牛乳业股东与摩根士丹利签订的对赌条款、太子奶股东与高盛之间签订的对赌条款、永乐电器股东与鼎辉投资签订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业内正式的提法是“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投资人(如PE或VC)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对于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而是在投/融资协议中约定被投资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实现一定的经营发展目标(如达到上市标准或通过证监会审核、达到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或增长率等),否则原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回购投资公司所持股权、向投资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等)的协议条款。在双向对赌条款中,往往还会约定经营发展目标实现后,投资人也可能给予原股东一定的奖励(一般是无偿让与部分股权)。因此,对赌条款设定的是一种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 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
第 1 页 共 17 页
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