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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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现发布,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
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
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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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概述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附
10附表
1概述编辑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1 号[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1] 2目录编辑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监督管理 罚 则 附 则[1]
3第一章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 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 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
中国气象局令(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
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
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附表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表:北京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汇总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 1、项目经理部预检
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预检,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单位工程竣工预检(施工单位)
公司XXXX 部牵头组织XXXX 部、XXXX 部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合格后由总部部门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4、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1)人防验收;2)消防验收;3)规划验收;4)环保检测;5)电梯验收;6)锅炉系统;7)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 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
6、工程竣工备案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
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建管字[2004]第27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
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
工作分工范围
支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馆; 7.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7-20 执行时间: 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