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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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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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桂林市居民: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7日颁发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8]号),办法规定: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简称“未成年居民”);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简称“特殊参保居民”),都可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让您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享受医保待遇情况,以便您可尽快地办理参保,现致信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等给予特殊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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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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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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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医保

获得一份保障,献出一份爱心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居民医保有哪些特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有缴费低、待遇高、方便快捷的特点。缴费低:参保学生每年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贴100元。待遇高:参保后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年度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医疗(按参保学生每人每年40元拨付到高校医疗机构用于普通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定门诊大病医疗(限12个病种)、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门诊大抢救医疗等。方便快捷:参保学生持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门诊大病、意外伤害住院等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其他在门诊发生的医疗项目,须持报销材料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由学校医疗机构代收代办。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什么特殊待遇吗?

参保大学生除按桂林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文件(桂劳社发[2009]208号)精神,并结合桂林市的情况,对大学生居民医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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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参保人群分为一老、一小、无业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根据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包括外国籍人员。”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视同中国国籍,可以参保。

一小缴费标准为160元

参保前提:参保人必须为中国籍(包括港澳台),分为本市非农户籍、本市农业户籍、外地户籍

本市非农户籍

1、在北京、外国、港澳台就读的学生都可以参保。

2、在本国外地上学的,学校开具没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证明,可以参保。

3、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可以参保。

4、因身体原因一直休学的在校学生,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按照一小参保,没有学籍16周岁以下按照一小参保,16周岁以上按照无业居民参保,在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农业户籍

1、父母或继父母一方为北京非农户籍可以参保。

2、父母及子女全部为北京农业户籍的,只有经学校办理才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不可重复参保。三口全农其子女在社保所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漏洞,但是学校一般不给本市全家是农业户籍的学生办理保险。)

外地户籍

1、高校非在职非北京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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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新生儿、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中专(含技校、职高)、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镇的人员;

3.因亲属在城镇经商务工而随亲属在城镇生活的在校学生;

4.12个重点集镇、在城镇规划区内定居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

5.城镇户籍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200元;重症残疾学生和低保学生全部由政府补助;18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助200元;一般残疾人个人缴费170元、政府补助230元;重症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全部由政府补助;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300元;优抚对象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340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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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新生儿、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中专(含技校、职高)、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镇的人员;

3.因亲属在城镇经商务工而随亲属在城镇生活的在校学生;

4.12个重点集镇、在城镇规划区内定居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

5.城镇户籍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200元;重症残疾学生和低保学生全部由政府补助;18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助200元;一般残疾人个人缴费170元、政府补助230元;重症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全部由政府补助;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300元;优抚对象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340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

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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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类别 参保人员类别 本市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就诊 非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就诊70周岁以下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就诊) 70周岁以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90%

补充医疗保险

封顶线

定点医院

在职

1800 70% 70% 1300 80%

2万元

门诊费用

15% 10% 2万元

基本医疗定点医院中选四家医院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另外, 可直接去A类医院、定点中医院、定点专科医院

退休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70周岁以上

80%

10%

报销类别

参保人员类别 起付线 1300 在职 起付线——3万元 3万元——4万元 4万元——封顶线 1300 退休 起付线——3万元 3万元——4万元 4万元——封顶线

统筹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85% 90% 95% 三级医院 91% 94% 97% 二级医院 87% 92% 97% 二级医院 92.2% 95.2% 98.2% 一级医院 90% 95% 97% 一级医院 94% 97% 98.2% 10万元 10万元 封顶线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封顶线 备注

85%

住院费用

90% 80%+10%

单次住院 费用超7 万并进入 20万元 大额支付 需上报市 医保审核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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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政发〔2

008〕8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

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农村户籍因失地办理农转非的非从业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学校(幼儿园)为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收集参保居民资料、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各级政府补

助资金及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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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湛江日报

2007-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覆盖全面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本市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以及统筹互助,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五条 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负责统一核算、收缴和管理。

各县(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单独核算、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即参保人。包括:中小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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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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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8]22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