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8年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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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28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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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总申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

国税发〔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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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总申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

院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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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

院发?2008?55号

唐山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途径。加强课程建设是有效落实培养计划,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落实质量工程,做好我院重点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建设课程项目的申报与评选

第二条 申报范围

凡列入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术)基础课和特色专业课程,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重点建设的课程必须已连续开设三年以上。 2. 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的教改思路和建设能力,并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 所申报课程的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主讲教师不少于三人,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建设基础,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教学效果良好。

4. 所申报课程的教师能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与本门课程相关的教研成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1. 课程建设负责人及主讲教师队伍有较高的教科研水平; 2. 课程在人才培养中占有重要地位,基础较好; 3. 课程建设

川人发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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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8]7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

川建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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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人发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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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8]7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

人口厅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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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人口厅发〔2008〕23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

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

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制度试点方案

人口厅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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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人口厅发〔2008〕23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川建发6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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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第三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第四条 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

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的规定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

30号)、《房屋建筑和市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

《省进一步要求》

3个。 第三章“评 促

川发改政策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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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