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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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网络犯罪司法抵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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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网络犯罪司法抵制

【摘要】信息技术在当前不仅是作为一项科学技术而存在,更作为一种日常的生活方式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其中信息时代下的网络犯罪就是一个典型样态。无论是从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出一种愈演愈烈趋势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网络犯罪打击的社会实效的角度来说,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抵制都体现出一种现实的必要性。适应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技术性的特点,相应的采取技术性的侦查手段,侦查网络犯罪留下的“蛛丝马迹”。这主要是通过专业性的网络警察来实现。网络是一个现实生活的虚拟映射,网络行为的发生是现实中人的思想与行为的具体反映,因此加强网络中异常行为的监控,可以有效降低网络犯罪发生的概率。

【关键词】信息技术;网络犯罪;司法抵制

人类历史经过了千百万年的进化,在这一过程中人不仅仅作为一个自然种群在优胜劣汰;与此同时,人类的知识与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在进化过程中经历了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以及近代以来的蒸汽时代。近代科技革命的发展给人类的科学技术带来了爆发性的增长效果。尤其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范围内的爆发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则是将人类技术文明推向了新的高度,而电子信息技术就是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卓越成果,以信息

网络犯罪辩护研究初探(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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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刑事律师你

准备好了吗?

2015/8/13 15:42:59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734次

关键词:刘平凡 网络犯罪辩护 刑事律师

牛律师学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刘平凡主任

(根据刘平凡律师在牛律师刑辩技能交流微信群讲座整理,原标题《网络犯罪辩护初探》)

时间:2015年8月8日晚20:00--21:30 课题:网络犯罪辩护初探 主讲人:刘平凡 律师 点评嘉宾:黄允 律师

主持人:利志鹏

记录人:利志鹏、何西文律师 地点:牛律师刑辩技能交流微信群

【授课内容】

一、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二、网络犯罪辩护的概述; 三、电子证据质证有关问题探讨;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利志鹏:各位律师同仁,晚上好,我是今晚讲座的主持人,来自深圳牛律师团队的利志鹏,今晚我们荣幸邀请到牛律师团队创始人刘平凡主任担任今晚的主讲人,课题为网络犯罪辩护初探,同时我们还邀请到来自牛律师河南刑辩团队主任黄允律师为此次讲座作专家点评。讲座结束后,有十五分钟的互动环节,大家可以向刘主任提问,也可以就本次主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温馨提示

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司法界定网络谣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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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司法界定网络谣言犯罪

【新闻链接】

9月9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将极大压缩谣言类非法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空间。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焦点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焦点二: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焦点三: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焦点四: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新闻评论】

随着网络飞速发展,网络各类事件频发,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增加。“秦火火”、“立二折四”、周禄宝等人的网络犯罪事件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此次“两高”亮剑 “网络诽谤”,彰显了国家划分网络言论法律界线的决心,规范网络环境势在必行,让“网络暴力”、“网络造谣”无处遁形。

互联网经过在中国十几年

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司法界定网络谣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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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司法界定网络谣言犯罪

【新闻链接】

9月9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将极大压缩谣言类非法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空间。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焦点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焦点二: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焦点三: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焦点四: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新闻评论】

随着网络飞速发展,网络各类事件频发,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增加。“秦火火”、“立二折四”、周禄宝等人的网络犯罪事件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此次“两高”亮剑 “网络诽谤”,彰显了国家划分网络言论法律界线的决心,规范网络环境势在必行,让“网络暴力”、“网络造谣”无处遁形。

互联网经过在中国十几年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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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⑧论文作者签名:歪三丝玺指导教师签名:论文评阅人1:评阅人2:评阅人3:评阅人4:评阅人5: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1:委员2:委员3:委员4:委员5:答辩日期:万方数据㈣辫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逝鎏盘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凌獭徨签字日期:参。)埽年r月f‘7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逝婆盘堂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一逝姿态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殪狮圣D导师签名:秒一旆沁签字日期:砂14年孓月【c》日签字日期:年月万方数据致谢在整个论文撰写过程中,给我帮助最大的就是我的导师阮方民教授,因为平时论文写作

司法审判实务中发表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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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实务中发表权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张颖 李卓涵 孙家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摘 要 发表权是作者的首要著作权。作品不发表,处于秘密不公开状态,社会公众就无从了解作品,作品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那么与作品有关的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行使。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由于发表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理案件遇到一些难题。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该作者的发表权是否已经行使;已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收回;作品载体的转移与发表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词 发表权 擅自发表 公之于众

作者简介:张颖、李卓涵,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孙家乐,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9-02 一、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发表其作品,该作者的发表权是否已经行使

从学理上看,有学者认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首次向公众披露的话构成发表。因为“公之于众”应当是一种事实状态,与著作权人的主观状态

论青少年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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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网络犯罪

[摘要]时下,网络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了解世界的一种工具。我国的网民人数在不断增加,而青少年以其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和好奇心逐渐成为网络的主力军。然后,伴随着网络而来的不仅是丰富多彩的生活和广阔的空间,更带来许多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不断上升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便是其一。如何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祖国的未来。

[关键词] 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络已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不少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据统计,2007年我国网民数已达到1.62亿人,青少年网民占85.8%。而在我国的青少年网民中,有13.2%的人上网成瘾,另有13%的人存在网瘾倾向,其中13-17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达到了17.1%。网络在为人们带来美好的生活前景、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在制造诱惑和罪恶。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90%的青少年上网是玩网络游戏,其余是网上聊天和浏览不健康网站。而浏览不健康网站和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因。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

论网络犯罪与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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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与立法

(江南大学 法政学院2005届夜大法本02 周一 指导老师 邓子美)

目录: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1、网络犯罪中的网络 2、网络犯罪概念 3、网络犯罪的特点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三、网络用益犯的认定 1、盗用网络行为的认定 2、侵占网络行为的认定 四、网络侵害犯的认定 1、侵入网络的行为 2、破坏网络的行为

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状 六、网络立法简述 七、结语

摘要: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各类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其中黑客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主流。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有些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概念和原则。而目前互联网立法严重滞后,是造成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多方面尚跟不上发展。因此,本文主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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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根据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实践需要,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涉黑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特征的把握、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就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是指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审查组织特征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人员构成,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考察的必备要件有三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第一,有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或突出的犯罪活动;第二,具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第三,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分工比较明确。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参考要件,即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一)组织的存续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

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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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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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