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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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目录
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 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 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
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13.12.27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会议差旅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市高院民二庭分别召集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题研讨会,并征求了市高院相关庭室的意见,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第二条 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上述信息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包括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在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
第四条 自然人作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其授权委托的真实性。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京高法发[2009]16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21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总第235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试行阶段,请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定》下发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内容。
二、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运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以及合理确定财产保全实施机构等方式,探索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财产保全工作管理机制。
三、《规定》试行阶段,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
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06121号
原告张燕瑾,男,193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21楼2层5号。
委托代理人刘春奎,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乙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瑾诉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人民陪审员刘俊彩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瑾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奎,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瑾诉称:原告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份,原告在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中发现被告出版的《文白对照全译左传》(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一书,该书分为上、下两卷,199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为1-3000套,定价每套45元,署名主编为原告。但原告事实上未曾与被告就涉案图书订立出版合同,也未曾向其提供书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06121号
原告张燕瑾,男,193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21楼2层5号。
委托代理人刘春奎,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乙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瑾诉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人民陪审员刘俊彩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瑾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奎,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瑾诉称:原告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份,原告在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中发现被告出版的《文白对照全译左传》(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一书,该书分为上、下两卷,199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为1-3000套,定价每套45元,署名主编为原告。但原告事实上未曾与被告就涉案图书订立出版合同,也未曾向其提供书稿
解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
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解读
【解读说明】本解读内容为劳资顾问网(www.laoziguwen.com )资深顾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主任律师、公司法律委员会主任 马凡勋 律师独家解读,未经允许,请不要转载,谢谢合作!
【正文】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马凡勋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仲裁庭和法院在审判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广东与上海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但是,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但是鉴于类似的案件争议太多,在程序与实体的适用上,法官之间理解存在偏差,于是,才出台了本会议纪要,严格意义上来讲,会议纪要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通报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2011年
12月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一、案件收结情况
2011年12月份,我庭新收案件529件,结案605件,其中离婚案件26件、婚后财产分割案件2件、赡养案件1件、分家析产案件3件、买卖合同纠纷16件、借贷纠纷24件、租赁纠纷1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劳务合同纠纷428件、财产权属纠纷3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 件、道赔案件17件。
二、案件特点
从案件的总体特点来看,该月的重点案件类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 件。年底又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一些中、小型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资不抵债,甚至弃企避债,不给劳动者发工资。该类案件矛盾对抗性强,社会影响较大,企业员工在欠薪何失业的双重压力之下,往往情绪激动,四处上访投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企业员工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群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庭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工厂较多的地域特殊性决定了年底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剧增,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群体性、自发性、涉及面广、多发于节日期间。该类案件数的剧增反应了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对立情绪高,矛盾难化解,处理不当极易引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