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财11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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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财1110文件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划分为五类:
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
总后财1110文件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划分为五类:
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
总后财1110文件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划分为五类:
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
财企16号文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
财预〔2002〕58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渝财建71号
渝财建[2003]7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
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计委,建设单位:
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是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试点推行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下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文),要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并通过招标选择代理机构和确定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建[2003]247号),结合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实际,经研究,现就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确定,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代理费数额可以作为评标选择代理机构的内容。
二、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建设管理代理费或取费率不能超过以下限额: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1001-5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5001-10
中国石化财349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生产费用由集团公司相关直属企业、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公司所属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直接提取和使用。
1.2 各企业就中国境内相关业务按照以下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2.1 油气田勘探、开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1.1 石油,每吨原油17元。
1.2.1.2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1.2.1.3 卤盐矿、地热、温泉等地下非金属矿山按每吨4元,若属于露天矿山按每吨2元。
1.2.1.4 物探业务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1.2.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2.1 石油工程(不包括物探)业务为2.5%。 1.2.2.2 石油化工工程(炼化工程)业务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
财建312号1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
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土资源部(章)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
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
江财字〔2009〕49号
江财字?2009?49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
分配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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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基层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校内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二)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校内津贴分配津贴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突出贡献导向原则。
(三)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三支队伍平衡。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校内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
学校根据审定的年度津贴总额按一定的比例切块分配给教学单位(2009年核定的金额为4300万元,今后视学校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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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变动
财建2016 504号文件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