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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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
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 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义务 任职条件( 147条 一、任职条件(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说明】
为促进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签署一式叁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其中本人留存壹份,送公司董事会存档壹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壹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挂牌公司全称: 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 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
1
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
1
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
调查问卷(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调查问卷
关于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问卷
本问卷所涉及的内容将被用于法律意见书的编写,因此请各位亲自填写,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一、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学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 股份公司职务 职称 毕业学校 学位 主要职业经历 起讫时间(明确到年月) 任职单位及部门 职务 是否高管 是否上市公司 兼职情况 □否 □是:请说明目前在其他企业担任的职务情况 任职单位 其他情况说明
职务 与挂牌主体是否有关联关系 调查问卷
是否国家公务员 否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 否 □ 是:请说明国家、取得时间及证件号 近期(2013年1月至今)
现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能
公司职位
CEO首席执行官或行政总监(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又称作行政总裁(香港和东南亚的称呼)或最高执行长(日本的称呼)或大班(香港称呼)。同时CEO也可以指首席体验官(Chief Experience Officer)。 CEO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运作事项进行决策,包括对财务、经营方向、业务范围的增减等; 二,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 四,对外签订合同或处理业务; 五,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CEO的其他职责还可以包括树立、巩固或变更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等等。 管理职责
1、组织建设
(1)、参与讨论公司部门级以上组织结构; (2)、确定下级部门的组织结构;
(3)、当发现下级部门的岗位设置或岗位分工不合理时,要及时指出问题,作出调整,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2、招聘及任免 A、用人需求
(1)、提出直接下级岗位的用人需求,并编写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提交给总经理确认;
(2)、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
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保监发[2008]6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07]166号)实施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成为加强高管人员管理、提高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意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明确考试要求,确保考试高效、顺畅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1 / 2
下:
一、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月集中举行一次考试。参考人员为两次考试安排公布间隔期报告的高管人员。我局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我局网站
(8e4dfe94bfd5b9f3f90f76c661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