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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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 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 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
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联合国贸易法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
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联合国贸易法委
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发布时间:2002-09-06 实施时间:2002-11-01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
2015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
2015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试卷及参考答案
第一讲测试 答题详情查看
1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 )。 A:某使用专有技术生产的通信设备采购项目
B:某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开发商拟建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 正确
C:施工收尾阶段发包人需要向原承包人增加的相邻标段遗留的200万元工程项目
D: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人不具备相应建设能力的项目
2 《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 )方面进行了规范。 A: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B: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 正确
C:招标项目的可行性
D:项目所属行业领域
3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 )。
A:政府投资工程,总投资额为3500万人民币,费用约为3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监理项目
B:民营企业投资兴建一幼儿园,总投资为500万元人民币
C:某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一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总金额约为15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
D:进口机电设备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采购金额约为80万人民币 正确
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有效的是( )。 A:甲乙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参加某同一标段投标
B:
从政府采购视角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从政府采购视角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随感(三)
徐舟
关于《招标法条例》的亮点,前一篇已经粗略表过。《招标法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尤其是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件大事,它对我们政府采购行业也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政府采购同行切莫以事不关己的心态而轻忽之,而有必要加以认真研究和积极应对。
关于《招标法条例》,除了招投标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执行操作机构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
一是《招标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属于财政支出管理范畴,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天经地义的。但政府采购要体现政策功能则是《政府采购法》的特定要求,《招标法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赋予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其意义决不仅仅在于财政部门因此多了一项职能,而在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监管范围真正全面覆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可以说,这是我国在政府采购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修订)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