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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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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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其独立核算的自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四)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五)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

2018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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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流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4-9月):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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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及后续管理2009.04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一、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一)税率优惠 根据新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九十三 条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新旧政策的对比及衔接: 新法与旧法相比,新法保留了15%的优惠 税率,但不再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 适用。同时不再实行两免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新旧政策的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 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 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的规定,具体的 衔接政策是: 1.允许过渡的优惠政策。新法实施后,对于2007年3月16 日(含3月16日)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 定的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若干配套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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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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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科技政策

相关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研究开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科技小巨人信用贷》 《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注:详细政策内容见最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认定》

鉴于贵企业已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政策意义 :扶持力度为,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联系部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 邮编:201203

电话:68790908、68795959 总机转 传真:5896516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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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9.26 【实施日期】1994.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快我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 1 / 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高新技术范围的调整,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技术;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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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9.26 【实施日期】1994.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快我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 1 / 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高新技术范围的调整,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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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7、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

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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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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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税收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

[2001]4号)

(二)国土房管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

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