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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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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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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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一、立卷标准

(一)刑事卷宗的分类

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卷宗应下齐和右齐。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大小不一、残损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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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

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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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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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 最高法 最高检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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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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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律师的新浪博客 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信息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 受 委 托 委 托 手 续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不用签订协议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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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

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 (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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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

6、送达回执

7、责令通知书

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

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

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

知书

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

15、受案登记表

16、接受证据清单

17、移送案件通知书

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19、撤销案件决定书

20、指定管辖决定书

21、受案回执

22、回避申请书

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

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26、继续盘问通知书

27、继续盘问审批表

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29、传唤证

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

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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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

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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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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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问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一、发问在庭审中的地位

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双规”-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从隐蔽逐步走向公开的过程。审判处在整个程序的最末端,是被告人和证据与公众见面的唯一环节,而且是终结性程序。控、辩、审各方均受裁判文书的制约。 庭审活动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质证。 庭审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质证在铺展。

以证据为根据所强调的就是质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所有成功和精彩的案子都是在质证上的成功和精彩。 所有失败的案子都是质证的失败。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质证环节走入歧途。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质证。

发问是质证程序中最具有民主和法治意义的活动。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中国式讯问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隐蔽、当事人没有沉默权(自证其罪)、律师没有在场权。同步录音录像犹如一个美丽的童话。 发问的本质就是公开对质。

发问以外的其他质证活动犹如走过场。

一场伟大问而鲜活的诉讼,必然从发问开始,发问结束,大局既定。

发问是质证活动的“引擎”(发动机),对证人发问,就是把证人置于法律程序的汽缸内进行压缩,让他朝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