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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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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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

案情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

信用证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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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

案情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

信用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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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标签: 信用证

Saturday, 2008-10-25

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

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

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

信用证业务案例(doc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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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

信用证业务案例(doc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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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

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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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信用证案例

案例分析之一

“为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复杂地规定有关单

据的每一细节,以证明出口人严格执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问: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开证申请人这样做,会对信用证中的主要当事人带来什么后果?

3、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以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呢?

案例分析之二

孟加拉的一家银行向新加坡的出口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之后,该信用证被修改:要求出口人提交的

单据中包括由通用检验公司签发的商检证书。当出口人拒不同意修改时,他被通知说:“如在单据中未包括商检证书,单据将被拒收。”在出口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提示未包括商检证书的单据时,开证行拒不付款。为解决这个纠纷,开证行后来又决定:如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将汇付货款。货物抵达孟加拉后,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报告说:“发票所列货物只有10%被装运”。出口人及开证行分别向国际商会报告了此事,要求国际商会做出评论并回答开证行应否对此负责以及对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案例分析之三

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1)INSPECTION CERTIFI

信用证案例分析 - 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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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再转让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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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

信用证案例分析 - 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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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再转让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

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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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 海 开 发 中 心

二零零九 年 七月

第一章 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