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贱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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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贱民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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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贱民制度

奴婢

中国古代的贱民一直包括奴婢(奴隶),早期“良贱”一词中,“良”指自由民,“贱”就是指奴婢。贱民甚至包括已被释放的奴婢。 部曲

部曲最早指“将军”辖下的部队,但到了三国时期已经称为了依附于豪强的依附民,成为了半自由人。到了南北朝成为了地位高于奴婢,低于平民的贱民阶层。部曲被当作属于其主人的财产。 娼优隶卒

“娼优隶卒” 分别指妓女,戏子,衙役,獄卒。 堕民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绍兴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贱籍

贱籍就是不属士、农、工、商的“贱民”,通常為固定某些姓氏,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他们不能读书科举,也不能做官。这种贱民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福建]][[两广]]的[[疍民|疍(dàn)户]]等。

在绍兴的“惰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他们男的从事捕蛙、卖汤等;女的做媒婆、卖珠等活计,兼带卖淫。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

在陕西,明燕王朱棣起兵推

中国的贱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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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贱民制度

奴婢

中国古代的贱民一直包括奴婢(奴隶),早期“良贱”一词中,“良”指自由民,“贱”就是指奴婢。贱民甚至包括已被释放的奴婢。 部曲

部曲最早指“将军”辖下的部队,但到了三国时期已经称为了依附于豪强的依附民,成为了半自由人。到了南北朝成为了地位高于奴婢,低于平民的贱民阶层。部曲被当作属于其主人的财产。 娼优隶卒

“娼优隶卒” 分别指妓女,戏子,衙役,獄卒。 堕民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绍兴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贱籍

贱籍就是不属士、农、工、商的“贱民”,通常為固定某些姓氏,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他们不能读书科举,也不能做官。这种贱民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福建]][[两广]]的[[疍民|疍(dàn)户]]等。

在绍兴的“惰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他们男的从事捕蛙、卖汤等;女的做媒婆、卖珠等活计,兼带卖淫。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

在陕西,明燕王朱棣起兵推

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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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大明律》为模范制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制定的《大清会典》、各部院则例,都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实施。 (二)《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三)《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

论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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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民事诉讼研究

——清朝民事诉讼程序与民间权利意识

摘要:民事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保障个人权益的途径,民诉权

利可以说是个人在社会意义上人的地位及权利的体现,是社会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民事诉讼的存在与其价值的体现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的完善程度;二是民众的法律权利意识。笔者认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其民事诉讼制度和人的法律意识是息息相关的。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国王朝,其民诉制度和社会法律意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对现如今我国建设法治的社会具有极大的警戒意义。本文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清朝的民事诉讼进行分析研究,以求探寻清朝民事诉讼和民间权利意识发展之间的互相影响,借此对我国目前法制现状作出警示。

关键词:清代民事诉讼制度;调解制度;诉讼心态;诉讼策略

Summary: Civil Procedure citizens defend their rights are not infringed, ways to

protect individual rights, civil rights complaints can be said to reflect the status and rights of the indi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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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

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清朝的法律形式

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

4.清朝的典权制度

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

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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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

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清朝的法律形式

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

4.清朝的典权制度

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

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

清朝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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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清朝官服前标志大全

清朝官服前标志大全[17P]

篇二:清朝文官服前图案

清朝文官服前图案 (一至九品)

篇三:清朝官服补子全集相关图片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清朝官制有九品十九个级别,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类。

清朝中央官职分中枢部、佐理部和帝室部三类。例如内阁、军机处、六部等。清朝地方官职分文官、武官等几类,例如总督、巡抚、将军、提督、等。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清初官制,大体承明之旧,只是对明朝官制中突出的弊端稍加厘革。直到雍正、乾隆时候,才逐步调整,从而稳定下来。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三殿三阁(保和殿、武英殿、文华殿;体仁阁、文渊阁、东阁)为正一品殿阁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内阁大学士。

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各部院尚书(吏部、兵部、刑部、工部、礼部、户部、理藩院)、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协办大学士。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

地方:总督(加尚书衔)

军官:都统、将军、提督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銮仪卫使、大理院正卿 地方:巡抚(加兵部侍郎衔)、漕运总督、河道总督

军官

清朝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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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职

篇一:清代官职的称谓 清代职官的称谓

中堂:明清对大学士的称呼。唐代中书省设政事堂,为宰相办事处,后因称宰相为中堂。明、清大学士位同宰相,故称。

太宰:明清吏部、户部尚书的别称。 阁部:明清时内阁大臣的别称。 中翰:明清时内阁中书的别称。

首辅:明代对首席大学士的习称。清代领班军机大臣之权较重,一般亦称首辅。 阁臣:明清时大学士的别称。大学士入阁办事,故称。 贰卿:侍郎的别称。 司农:亦称“大司农”,清代用作户部尚书的别称。 司徒:亦称“大司徒”,清代用作户部尚书的别称。 仪曹:唐以后礼部郎官的别称。 部曹:清代六部之部郎称为部曹。 大司马:亦称“司马”,明清时用作兵部尚书的别称。“大戎”:唐代兵部尚书的别称。“本兵”:明代兵部尚书的别称。 司空:亦称“大司空”,明清时用作工部尚书的别称。

大秋:唐代用作刑部尚书的别称。小秋:唐代刑部郎官的别称。 都老爷:明清时对都察院长官都御史的俗称。

掌宪:清代都御史的别称。

总宪:清代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别称。都御史古称宪台,故称。 副宪:清代都察院副长官左副都御史的别称。 中司:清代御史中丞的俗称。

老道长:明清时大僚对各道御史的尊称。 储端:清代

清朝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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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清朝异姓封爵及世职

清朝异姓封爵及世职

清代除宗室、外藩两套爵位制度外,还有一套适用范围更广,包括满洲、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汉人在内的爵位制度,统称为异姓封爵及世职,由此形成地位仅次于宗室而更庞大的贵族阶层。

我国古代早已建立公、侯、伯、子、男的封建等级爵位制度,但到清代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满洲入关前,清异姓封爵已开始萌芽,皇太极天聪八年(1634年)四月设一等公,一、二、三等昂邦章京、梅勒章京。在此之前的满洲沿用了明朝总兵、副将、游击、备御等武官名称,皇太极下令将汉文官名易以满洲之名,五备御之总兵官为一等公,一等总兵官为一等昂邦章京,二等总兵官为二等昂邦章京,三等总兵官为三等昂邦章京,一等副将为一等梅勒章京,二等副将为二等梅勒章京,三等副将为三等梅勒章京。可见,清代异姓爵位并没完全因袭古代传统的异姓爵位制度,而是先从武职演变而来,这就逐渐形成了清代一套有特色的首崇满洲,重在军功的异姓封爵及世职制度。

清入关后,顺治四年(1647年)改昂邦章京为精奇尼哈番,梅勒章京为阿思哈尼哈番,结合传统爵位和入关前世职,建立公、侯、伯三等世爵和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阿达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他沙勒哈番五等世职制度。雍正八年(1730年),为了使异姓贵族更

清朝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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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物简介 2生平经历 目录 3文武全才 4另类解读 5受宠原因 6贪污事件 7获罪条目 8被杀之因 9绝命诗篇 10家族成员 11人物评价 12人物影响 和珅(1750年7月1日-1799年2月22日),钮祜禄氏,字致斋,原名善保,自号嘉乐堂、十笏园、绿野亭主人,满洲正红旗人,清朝乾隆年间政治家、商人、诗人,中国历史上的权臣之一,清朝历史上的豪商,历史上资产最多的官员。因为贪污过巨,被中国人视为巨贪。 和珅在清朝的外交事务担任重要职位,连英特使马戛尔尼也对和珅的外交手法十分赞赏。和珅初为官时,精明强干,为政清廉,通过李侍尧案巩固自己的地位。乾隆帝对其宠信有加,并将幼女十公主嫁给和珅长子丰绅殷德,使和珅不仅大权在握,而且成为皇亲国戚。随着权力的成长,他的私欲也日益膨胀,利用职务之便,结党营私,聚敛钱财,并用贿赂、迫害、恐吓、暴力、绑架等方式笼络地方势力、打击政敌。此外,和珅还亲自经营工商业,开设当铺七十五间,设大小银号三百多间,且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广东十三行有商业往来。成为后人所称权倾天下、富可敌国的“贪官之王”、“贪污之王”。和珅亦同时是18世纪世界首富,超越了同时期的梅耶·罗斯柴尔德。 以嘉庆帝、监察御史钱沣、大学士刘墉、翰林院编修范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