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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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
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就信托
一、各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托业务进行核查,式的原则予以甄别。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各银监局于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和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
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
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
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
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
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
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
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
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
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促使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是指银监会派出机构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辖内客户风险信息,指导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第三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共享内容
第四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内容主要为依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的客户风险信息。
第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享以“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为基础的客户风险信息。
经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具备条件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内容。
第六条 经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派出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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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据客户风险信息筛选高风险集团客户并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高风险集团客户风险信息。
第七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异议处理工作。
第八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臵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在
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臵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在
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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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
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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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
在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
银监办发[2011]91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1]9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于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现将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的《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
一、平台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