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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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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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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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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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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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客体/责任归属/免责事由

内容提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是19 世纪中叶以来,两大法系通过学说、判例及立法渐次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漏,加之学界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司法适用不够准确。因此,从理论上加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其救济制度,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意义十分重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衰微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勃兴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与制度赖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发端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2denheit)状态而言”。 [1]也就是说,契约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契约是当事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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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既未参加,自不应对之产生任何影响。 [2]合同相对性自罗马法以降,一直为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所确认。

第三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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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第三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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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案例: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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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案例: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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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专利诉讼中立第三人制度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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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立第三人制度设计研究

【摘要】 美国法院受理的专利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占据其中的90%。传统的对抗性诉讼结构决定这一过程常常极为复杂、耗时且存有较大争议。学习和借鉴此制度,在这类案件中引入一个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以一种没有偏见和相对中立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不同于当事人的观点、意见或者补充性事实和证据,将有助于减少双方意见分歧,提高法院裁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便于及时、有效、公正、准确解决专利纠纷。

【关键词】 专利诉讼 中立第三人 公共利益

法院希望每个专利诉讼案件都能够公平、公正、准确、高效低解决,能在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得以最大限度地平衡。然而,在专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关注的不是问题本身而是如何战胜对手。于是它们大都会滥用诉权,设计各种诉讼策略,产生大量不必要的诉累。法官不得不面对一个个不完整、甚至高度扭曲的法律事实,也常常被代理律师引入歧途,使审判变成一个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而且这种现象十分常见。从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公平公正、迅速及时、成本低廉和效果显著地办理此类案件。

本文提出增加一个第三方诉讼参与人,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之外的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中立方。它实质地参与该类案件审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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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涉及仲裁第三人的争议逐渐增多。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法律认可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鉴于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第三人制度并末最先出现于仲裁中,而是起源于民事诉讼当中,属于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附属程序。第三人制度是否应该纳入国际商事仲裁中,仍是当今法学界及实务界的争论焦点。

21 0 1年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赵雪

(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4 )华 002摘要: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涉及仲裁第三人的争议逐渐增多。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法律认可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鉴于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第三人制度并末最先出现于仲裁中,而是起源于民事诉讼当中,属于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附属程序。第三人制度是否应该纳入国际商事仲裁中,仍是当今法学界及实务界的争论焦点。 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的概念之争

( )概括型一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整个仲裁过程中出现的第三方都可称为仲裁第三人,这其中具体包括三大类人:1 .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仲裁协议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后由于某种原因而接受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转

移,案外人变身为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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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 2014-01-09 11:10:43 作者:王福华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撒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使其与申请再审、诉讼第三人及执行异议等相关制度之间保持了明确的界限,这些程序分别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从立法论、目的论、解释论出发,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正文】

诉讼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受到程序保障的只有当事人,因此判决效力也往往只及于当事人,此为判决的相对效。有鉴于此,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程序保障为基础,将眼光只放在当事人身上,强调诉讼的相对性和个别性,较少考虑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然而现实中的民事诉讼虽然不将判决既判力直接及于案外第三人,却可能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这种裁判无论在结果意义上是对是错,都可能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因此需要对该第三人给予制度上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