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07 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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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
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
(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
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
(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
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
(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
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
川府发16号附件1-3
附件1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表
表一 成都平原重点开发地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市(州) 县(市、区) 基本农田面积(公顷) 市(州) 中心城区 双流县 龙泉驿区 温江区 郫 县 青白江区 新都区 成都 崇州市 都江堰市 彭州市 邛崃市 金堂县 大邑县 新津县 蒲江县 小 计 市中区 沙湾区 乐山 五通桥区 夹江县 峨眉山市 小 计 雨城区 雅安 名山区 荥经县 0 4127 9447 9993 17980 15273 21287 35580 23573 46133 44747 56707 29080 9773 德阳 28635 352335 16771 12600 13922 17200 16300 资阳 76793 12900 20720 8900 42520 合计 眉山 绵阳 县(市、区) 涪城区 游仙区 安 县 江油市 小 计 东坡区 彭山县 丹棱县 青神县 仁寿县 小 计 旌阳区 罗江县 广汉市 什邡市 绵竹市 小 计 雁江区 简阳市 —— —— —— —— —— 小计 —— 基本农田面积(公顷) 11613 31825 32890 57740 134068 62693 15807 14189 14877 84605
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
川扩建监〔2010〕14号
通知
川扩建监〔2010〕14号
关于转发《关于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政策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川扩建监?2010?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10月8日和10月15日前提交的统计表和自查报告,请于9月25日前分别提交省扩建监办和省治工办;《通知》要求10月20日前提交的统计表,请于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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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前提交省扩建监办。 联系人及电话:
省扩建监办:刘凤祁(028)86601949、86601945(传真) 省治工办: 王晓伟(028)86600953、86600877(传真)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
教育部14号、16号文件解读
教育部14号、16号文件解读
2006年,国家教育部以教高[2006]16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重心发生了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根本性的转变,重点在提高教学质量上。教育界普遍认为,16号文件的实施,意味着国家要求把高等职业教育办成真正意义的职业教育的决心。目前,各个高等职也院校都在认真学习16号文件,开展新一轮的高等职业教育思想大讨论。
解读(之一)
一、对高职教育相关文件的简要回顾
1999年,我国开始大规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在7年的发展过程中,教育部共出台了比较重要的相关的文件5部,即:
1. 教高[2000]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2. 教高[2004]1号《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
3. 教职成[2004]12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4. 教高[2006]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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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这五个文件的先后颁
川府发(1988)170
川府发[1988]1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1988]170号)
川府发[1988]1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川府发(1988)170
川府发[1988]1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1988]170号)
川府发[1988]1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