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行政许可案件卷宗
宁公 许字( )第( )号
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人) 办理结果 燃气设施改动 许可申请时间 许可决定时间 许可期限 受理人员 归档时间 承办人员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站点名称: 编号: 序号 文 件 标 题 文 号 页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备 注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回证 申请表 受理通知书 收取申请材料凭证 审批单及审查表 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方案 保供措施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公许决 字[ ] 号
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符
市政公用局2021年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
灞河新区市政公用局xxxx年工作重点主要有:重点项目建设,已建成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审批工作,防汛、河长制、路长制等其它工作。按照区委安排,现就市政公用局xxxx年以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xx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xxxx年市政局计划实施重点项目xx个,项目总投资xx.xx亿元,xxxx年计划投资x.xx亿元。截止目前应开工项目xx个,实际开工xx个(其中x个项目提前开工),投资x.xx亿元,占全年总投资额的xx.x%。
1.堡子村盘道改造工程。道路工程,完成x万平方米道路改造,实现四向通车。地面工程,x号(辰宇)广场完成垫层、排水沟、花池等施工,正在垫层混凝土养生;x号(大华)广场完成xx%工程量的垫层、排水沟及花池等施工,正在进行剩余部分广场基础施工。地下工程,x号(辰宇门前)广场完成土建施工,具备铺装条件;x号(京都门前)、x号(美盛门前)完成土方开挖; x号(大华门前)涉及地铁半坡站抗浮梁及围护桩冠梁改造,已完成地铁审批手续,正在施工。管网工程,完成道路雨水管网xxx米、对影响工程的通讯、天然气、电力、热力、国防光缆等xx处管线进行了落地、倒改和保护。方案,完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人[2010]4号
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0]12号)要求,我市今年开展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按照《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推荐评选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对象
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推荐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人[2010]4号
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0]12号)要求,我市今年开展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按照《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推荐评选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对象
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推荐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doc2007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南京市市政道路工程 质验表
土方路基(路床)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质验表(路)—1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号:
施工单位: 编 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2 1 2 一 般 项 目 3 4 5 6 7 项 目 压实度(%) 弯沉值(mm) 项 目 应符合第6.3.12-2条要求 不大于设计规定 允许偏差(mm) 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实 测 值 偏 差 值 施工班组长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CJJ 1-2008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纵断高程 中线偏位 平整度 宽度 横坡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