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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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申请条件
一、部分提取种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二、销户提取种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部分提取相关规定
(一)办理人:职工本人办理。
(二)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完整,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法定假日顺延。
(三)提取次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行为)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拆迁住房在拆迁期间内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商品住房,支付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政 策 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公积金查询电话
太原市网上公积金个人查询服务,已经试运行上线,输入身份证号码15位或者18位,初始密码为111111(6个1),进行查询。打开页面后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公积金信息查询、公积金缴款明细查询 、贷款申请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太原公积金简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6月,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内设12个处室、1个稽查队、12个分理处、3个分中心和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制定工作。
(二)编制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审批核准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利率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同时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其中:
(一)按贷
太原市公积金查询
查询方法:
一般都可以通过上网查询,若未开通网上查询,可以打电话或到场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到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2、拨打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0351-5266517;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
办公地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市卫生局对面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7:00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需要的资料:
1、党政机关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预留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1份。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设需要的资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
2、加盖单位印章的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1份。
3、近期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劳务中介机构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设职工账户,同时提供用工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向中介机构划转代缴公积金等资金的往来
南充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南充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缴存基数应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准,但不高于本市社平工资3倍,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一致。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知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2016〕49号)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34号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和宁金管〔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 1 -
1、机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1/12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含1/12工作性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交通费、特岗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1(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知识
一、个人账户设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本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并提交《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外市户口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4、近6个月收入凭证(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单据、纳税凭证等)及复印件一份。
二、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1、汇缴:
(1)缴存人提供所需材料到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完成后,缴存人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账户(卡)(也可直接使用本人社保卡等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缴存人每月15日前将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账户(卡),受托银行按照约定每月15日办理批量代扣,扣款后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2、封存
缴存人因故需暂停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