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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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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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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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

山东省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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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6-17 【生效日期】1981-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原则通过一九八一

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 第二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 第三条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四条 第四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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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4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

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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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险[81]23号

经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遵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川府函[1981]121号通知,将上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

附: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探亲范围和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探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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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6-17 【生效日期】1981-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1981年6月17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 第二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 第三条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四条 第四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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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4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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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7-03 【生效日期】1981-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7月3日皖政〔1981〕98号)

―、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二、职工探望配偶,如双方都是职工者,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另一方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三、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自幼抚养职工本人长大,现仍保持供养关系的抚养人。

四、 四、职工与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探亲规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和延长探亲假期。

五、 五、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都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

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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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2015年 月 日第 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形式。企业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职工大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 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利,教育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五条 企业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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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2009-9-28

闽政(1989)7号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