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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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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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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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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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各方当事人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的管理意见》,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合作制度。银行、开发商、建设方、担保公司等项目合作的各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 - 1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018年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及抵押(质押)等手续由管理中心与委托的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与受委托银行每年签订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
第五条 白山市辖区内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库内可查到其缴存信息,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职工,在辖区内购买或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