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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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解析辽宁税专 侯江玲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18940867308 13009402342
2013-7-18
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框架符合条件的老企业优惠过渡政策 统一的新税法优惠内容及配套政策 特定的财税优惠政策
2013-7-18
老企业及优惠政策过渡
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表: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三、关 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 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 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财税[2008]2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 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 口径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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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一)
一、不征税收入
基本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免税收入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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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研发型企业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企业享受由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底联合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转让的审批部门等这类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笔者现根据上述文件对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简要解读。 一、技术转让概念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
为。而财税[2010]111号文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这也就是说,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符合限定条件的使用权两种行为均可享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讲座幻灯片
主要对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的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考点 选题目的: 大家知道,我国的税法体系按照性质和作用大约分为五类:流 转税类(增消营关)、资源税类(资增使)、所得税(个企)、 特定目的税(城购耕)和财产行为税(房车印契)。在这些税 种中,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所得税类的主体税种,相关政策繁
多,内容复杂,实际操作、运用不易于掌握,是各类考试必考的题型之一,所占分值较重,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些政策, 取得较好成绩,结合我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和考试经验,与大家
共同学习如下:
主要对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的总结
主要学习内容介绍 本次学习,准备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讲解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穿插 介绍考试中涉及的考点; 二是综合以往考试内容,对第一部分未涉及的 考试中经常出现的考点进行介绍; 三是通过例题实际操作,对上述学习内容进行 复习和巩固。 学习时间和内容安排根据大家实际要求调整。
主要对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的总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 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二.分类:按照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照类型可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5日 字 体:【大 中 小】
【涉及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主要内容】
1.将搬迁收入更名为搬迁和处置收入,定位和定义更加清晰。
2.规定了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搬迁和处置收入分别进行按照“净额法”计税、“全额法”计税。
3.规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键点】
1. 文件规定搬迁处置收入并非不征税收入。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于重置资产的,继续坚持按照“净额法”计税。文件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
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各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广州海运财务部
2010年6月11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税项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允许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税项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允许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表(税法规定类)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表(税法规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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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投资经营所得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法 自项目取得第 2.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 第二十七条 一笔生产经营 该项目取得第一 件 第二款 收入所属纳税 笔生产经营收入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国税发[2009] 年度起, “三免 后 15 日内 4.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80 号 三减半”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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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自项目取得第 2.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 企业所得税法 一笔生产经营 该项目取得第一 件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第二十七条 收入所属纳税 笔生产经营收入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目所得 第三款 年度起, “三免 后 15 日内 4.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减半”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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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 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 内, 不超过 500 第二十七条 万元的部分免 第四款 征;超过 500 国税函 2009 万元的部分, 212 号 减半征收
事后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8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及后续管理2009.04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一、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一)税率优惠 根据新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九十三 条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新旧政策的对比及衔接: 新法与旧法相比,新法保留了15%的优惠 税率,但不再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 适用。同时不再实行两免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
新旧政策的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 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 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的规定,具体的 衔接政策是: 1.允许过渡的优惠政策。新法实施后,对于2007年3月16 日(含3月16日)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 定的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若干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