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条款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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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条款形式案例
案 例
欠缴保费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2004年11月13日,个体户李某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货车外出办事,中途被查扣。经过与A保险公司协商,李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需缴纳保费1890元。但当时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保费在2004年11月25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李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事后,李某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2004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费,于当日通知了李某,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李某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2005年3月21日,李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保单已作废,不再与李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理赔案,拒绝赔偿。李某于2005年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保险人是否
约定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效力
约定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效力
一. 关于约定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效力的基本观点
在法学理论上,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合同,是指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后,约定不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此处排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行和解,即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作出妥协或者让步,而达成的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合意。对于这种约定,在法律实务界,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有的则认为是无效的,截止至目前,仍然没有定论。
(一) 认为约定有效者的基本观点
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这种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条款是有效的。首先,他们认为,这种约定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这种约定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约定就不应该被认定
为无效的。相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既然合同当事人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应该是有效的。
另外,根据
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金性质等内容的规定,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按照立法宗旨与立法本意实现其目的,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 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属于以金钱担保的担保方式,也称之为金钱质。定金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定金的性质是合同。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订立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定金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具有附属性,具体表现在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单
1
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在主合同中订有定金条
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金性质等内容的规定,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按照立法宗旨与立法本意实现其目的,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 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属于以金钱担保的担保方式,也称之为金钱质。定金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定金的性质是合同。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订立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定金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具有附属性,具体表现在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单
1
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在主合同中订有定金条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刘文辉
自九十年代初,我国金融市场便出现了委托理财的萌芽,而到了1999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先后出台,以及当年证券市场上行情的不断看涨,社会上各种资金纷纷投入股市,委托理财一时蔚然成风,在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也成为当时的惯例。 2001年下半年股市暴跌后,许多订立了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当事人遭受重创,这种理财方式的固有风险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因委托理财引发的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加。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出现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认识分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就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委托理财案件的界定
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事实上,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中都没有直接出现“委托理财”的字样,而是分别使用了“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和“资金信托”的概念。简单的说,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金融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已提交)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
我司目前承建的很多政府项目经常会碰到建设单位与我司双方在共同委托中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后,建设单位往往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价来对抗双方签字认可的审价,以达到拖延支付或少付我司工程款的目的。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但却完全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的区别:
(1)概念不同,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经过国家计委初步验收,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对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2)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国家行政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行为,后者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的审查核定的行为。
(3)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我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布的(91)430号文的规定;后者主要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国家定额、工程竣工图纸、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 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
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09:32律师说案
2007年4月15日,原告蔡XX与被告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家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路)1座9号房屋一套,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的主要内容约定:认购人需向出卖人交纳定金5 万元,并于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未在约定期限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向被告的销售人员讲明该房屋用于开办餐饮,被告口头承诺该房可以做餐饮使用,并向原告承诺有偿提供二个地上停车位。此后,原告分别于4月15日、4月16日两次向被告交付共50000元的购房定金,被告在收据中注明定金不退的字样。
2005年4月20日,双方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将承诺的提供地上车位和所购房屋用于餐饮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之中,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致使购房合同未能签订。直至4月29日,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且已过合同约定七天期限,原告遂提出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以合同约定定金不退为由不予退还。2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已提交)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
我司目前承建的很多政府项目经常会碰到建设单位与我司双方在共同委托中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后,建设单位往往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价来对抗双方签字认可的审价,以达到拖延支付或少付我司工程款的目的。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但却完全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的区别:
(1)概念不同,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经过国家计委初步验收,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对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2)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国家行政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行为,后者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的审查核定的行为。
(3)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我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布的(91)430号文的规定;后者主要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国家定额、工程竣工图纸、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效力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