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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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王利明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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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

王利明 民法错误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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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乱弹(王利明民法十八错)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王利民主编的《民法》,这本荣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的课本,陪伴我度过了一年考研的日子。在这暗无天日的一年里,我像所有考过研的各位一样,反复研读直至几乎能背诵该本书。

每一次阅读,我发现自己都会有新的发现和认识——哭笑不得、血肉模糊的认识,不敢独享,整理出来供各位同志共餐。

为保证权责明确到人,该谁的菜就谁的菜,以下内容按各原著老师顺序排列:

一、王利民

> P146“担保物权 包括典权等。”

> 本书典权排在十五章“用益物权”而不是担保物权的最后一节,P220且明言“房屋典权是其它物权,且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随后的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也只列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权。种种皆指明是用益物权而不是担保物权包括了典权。 > 这是一目了然的低级错误,倒不必细说。

>

> P157“所有权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一旦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了无体物,则所有权与其它权利的区分将不复存在 ”

> P146又称:“它物权不过是从所有权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 内容不得超出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内容”而“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合同法,王利明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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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王利明

篇一:王利明:《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 《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一) 王利明

编者按:本文系王利明教授于1999年11月9日应邀到汕头中级人民法院讲学的录音整理稿而成。该稿对当时颁布的《合同法》的总则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被汕头中院等单位印发学习。XX年,应读者要求,王利明教授重新审定并修改了该讲稿,现发布于中国民商法律,以飨广大友。

各位法官,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想新颁布的合同法总则中的若干问题和大家交换一些看法,我主要想谈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的关系问题 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成立和生效这两个概念开始谈。我们讲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判断合同成立有两个重要的条件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它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所要求的必须具备的条款。过去,我们对这个“主要条款”的理解也有差异,比如经济合同法就规定,合同应该具备一些条款,许多人认为,《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

同应该具备的那些条款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上不是的,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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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时间:2010年9月24日 晚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王利明: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和中国特色问题。

一、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

大家都知道侵权法有两大功能:第一是救济;第二是预防。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

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正是因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它的首要功能,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侵权法为救济法。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从而称侵权法为救济法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

王明利博士分析自体脂肪隆胸失败修复在哪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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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利博士分析自体脂肪隆胸失败修复在哪做好

众多周知,自体脂肪隆胸是时下最流行也是效果最为显著的隆胸方式,其形态优美、手感真实让众多女性乐此不疲。手术毕竟会存在风险因素,要是自体脂肪隆胸失败了,就要及时地进行修复,这样才不至于影响整体效果。自体脂肪隆胸失败修复在哪做好?玉之光整形是您重拾美丽的最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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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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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伙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失权期间 第六节 或有期间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

王利明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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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伙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失权期间 第六节 或有期间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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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4-1-2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浏览次数:945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

王利明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

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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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2-3-29

物权法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概念,严格地说,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概念,甚至在罗马法中,物与物权乃至权利的概念都没有严格区分。直至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学总论》对物和物权的概念并未作严格区分,《法学总论》中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都是混淆在一起的。当然,罗马法曾存在“对物法”和“对人法”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现代物权法与债权法分立的起源,也不无道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上述规定的影响,仍然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等概念,从而也没有明确提出一个物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创造了物权一词的概念,他们从罗马法的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并将物权的两权形式即完全物权和他物权用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即物权概括,从而在大陆法系真正形成了物权的概念。17世纪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广泛传播时,德国法学家便接受了物权的概念,开始提出物权与财产的区别。18世纪的《马克西米连——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民法典》均采用了与罗马法的上述体系不同的模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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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4-1-2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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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

王利明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