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2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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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婚姻法讲稿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
28-30婚姻法讲稿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
新婚姻法2018财产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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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2018财产分割规定【优质推荐】
说到财产分割,相信大家都知道一般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进行。为了防止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纠纷,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新婚姻法2015财产分割的规定内容吧。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2017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
篇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综述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向被众人所关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较快的上
升趋势,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谁首付,房子归谁”、“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等条款,客观上形成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现象,让部分女性感到保障缺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的内容都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并不是特别了解, 搜房小编今天特别将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一梳理,包括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内容以及离婚房产分割规定,让你轻松了解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自己的房产权益。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虽然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但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的限制上。要达到真正保护军婚的目的,应扩大对军婚保护的范围,在婚后住房、驻地就业、子女入学、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军人家庭在政策上优先考虑和特殊待遇;应当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21 0 1年 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n .0 1 u .2 1Vo+ 4 No. l2 2
第2 4卷
第 2期
【民商法研讨】
浅谈《婚姻法》军婚保护的规定对杨秦,薛洪(安政治学院,西西安 70 6 )西陕 10 8
[摘
要]现行婚姻法虽然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的限 但、
制上。要达到真正保护军婚的目的,应扩大对军婚保护的范围,婚后住房、地就业、在驻子女入学
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军人家庭在政策上优先考虑和特殊待遇;当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应待遇。
(关键词]现役军人; 军婚:姻法婚 (中图分类号]D 5 5 ( F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7 1 0 (0】 0 0 7 0 6 2— 5 0 2 1 )2— 0 6— 3
一
、
对婚姻法第 3 3条“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军
项的“遗弃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对于家庭成员的则
除外”的理解
老、、、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弱病残负
婚姻法学作业
问答
法学(大专) 2008-07-31 21:42:21 阅读80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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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聘娶婚,指以“婚礼”为形式,以买卖为实质,是一
种注重形式要件的有偿婚。
*17.对偶婚制,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18.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
亲属关系。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
1.婚姻,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指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从特定行为的角度,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
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
为目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
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
系。
*4.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5.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
单位。
*6.婚姻家庭制度,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
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7.婚姻家庭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婚姻家庭法学,指研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其原理
和演进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9.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尤其是1950年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在新中国百废待兴之际,首先颁布《婚姻法》,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建立婚姻家庭制度高度重视,这部法律在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更体现了婚姻家庭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大家所谈论的婚姻法主要是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颁行的2001年新《婚姻法》,它是在原来旧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
此外,除了这部法律,今天的讨论还将涉及到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法律是骨架的话,那司法解释就是具体的血肉,要使法律条文能较好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将问题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哦。这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我们把它们简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婚姻法》这部法律和“解释一”都规定得比较原则
婚姻法学
婚姻法学 第一编
婚姻法导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理解其概念时,应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关系: 1、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规范内容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 (1)人身属性
(2)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普遍性和稳定性
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 (3)产生的根据不同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二)、规范内容
1、以法律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以法律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以法律规范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 1、伦理性 2、团体性 3、习俗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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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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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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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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