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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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供热计量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1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
2-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7.25)
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改造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改造项目验收分为供热单位自验收、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并按照《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规范》(附件1)执行。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服务单位、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及附加安装服务单位等单位,对照改造方案、验收规范,对每个改造项目进行自验收。
第六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并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形成第三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第七条 供热单位完成自验收和项目结算后,应当向所
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检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含图纸及有关附件、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复印件);
(三)供热
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听证稿)134294(1)
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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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工信、财政、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税务、科技、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
130通知(供热办 供热计量合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3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
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推进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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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和《北京市居住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我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供热计量收费顺利进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有关责任,减少相应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
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示例)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基本数据
该工程位于本市雁塔区,东临长安路,西侧为二栋六层砖混住宅(距基坑约9m),南临华夏大厦及长安路一小(距离基坑约8.5米),北侧12m开外为三层老旧住宅。占地面积4568m2,总建筑面积36540 m2。地下二层,地上五层裙房,主楼为25层,+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414.60,建筑物总高为 94.40m。
1.2主体结构工程概况
本工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筒体结构。五层以上为标准层,层高3.6m,剪力墙厚度为200/250/400mm,楼板厚120mm。为减少差异沉降带来的次应力影响,在主楼和裙房间设一条后浇带,宽1m。东立面有两根直径ф1450圆柱和外挑6m的巨型雨篷。西北立面的圆弧半径和圆心角逐层递增,形成倒锥体形,其中设斜柱。
东立面20-40层由外挑圆弧形结构,该工程朝北部分平面为圆弧型。大厦结构混凝土强度11层以下为C40、11-19层为C35、19层以上为C30。裙房五层设多功能厅,柱跨度为17.6m。
本工程钢筋制作为现厂加工,砼采用商品混凝土。5层以下搭设落地式外脚手架;6层
以上,东立面及幕墙处使用电动提升爬架;其他立面采用外排悬挑架
民用建筑施工的质量管理
浅谈民用建筑施工的质量管理
【摘 要】民用建筑工程是我国当下重点发展的项目工程,随着建筑规模的扩大,其各种质量问题也逐渐凸显,给建设单位及业主造成许多困扰。本文即针对民用建筑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进行研究,通过讨论当下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为建筑管理服务。
【关键词】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一、民用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施工材料及工序缺乏管理
工程材料对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施工材料进场前必须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使用,而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通常忽略这一关键因素。尤其是在抢工期阶段,对材料的质量问题更是不管不问。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以低价的次品代替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产品,在使用中给用户及建设单位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一些材料甲供的项目中,材料进场的效率也会多少影响到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如不能及时采购到现场,有的施工单位从自己的时间成本考虑,经常会将施工剩下的缺陷材料用到正常工程中,同样也会给质量带来危害。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许多施工单位不注意正常的施工工序问题,美其名曰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比如隐蔽工程的报验,混凝土的正常保用期限,管道工程的管网打压等程序,都是保障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而许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