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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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12年6月11日发布 201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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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分析
作者:高国胜
来源:《房地产导刊》2014年第03期
【摘要】保障性住房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因此,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同时对以后的工程施工建设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对策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当前问题
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卖地财政”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步伐
土地供应难保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上,地方政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确保保障房土地应保尽保无疑会影响地方“土地财政”的收入,如果保证不了土地供应保障房建设任务根本不可能如期完成。事实上,不少地方政府过多考虑的是土地出让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未能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足够的土地
浙江省医疗服务标准
给大众一个服务标准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护理”除外)。 财 务 分 类
编
码
项目名称 (一)一般医疗服务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11
1101
1.挂号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计算机预约 挂号服务、 就诊卡、病 历手册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A A A A A A A
11010000100 11010000101 11010000102 11010000103 11010000104 11010000105 11010000106
普通挂号费 急诊挂号费 法定假日挂号费 双休日挂号费 专家门诊挂号费(副高) 专家门诊挂号费(正高) 国家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给大众一个服务标准
A
11010000107 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1102 2.诊查费 普通门诊诊查费 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 门诊诊查费(二级医院) 门诊诊查费(一级医院)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 图文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 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近期:2007~2012年;远期:2013~2020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浙江省沿海208座渔港,分属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以及嘉兴市、绍兴市,其中规划重点是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四市的205座渔港。
第五条 规划原则。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
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 1 / 4
不断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 图文
第一部分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条 文
1
前 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编制指南》、《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和工程和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章30节和2个附录,内容覆盖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课题领导小组:组 长:张延华
副组长:鲁建平、洪盛腾、罗进荣
成 员:翁祖荣、黎增锋、张佳、王援高、严政 编制单位: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
浙江大学
主要起草人:黎增锋、童菊儿、沈志勤、汪晖、吴宇哲、许红卫、王珂、沈掌泉、郭忠楼、章岳峰、张艳彬、何佑勇、黄文贵、朱儒颂、陈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 图文
第一部分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条 文
1
前 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编制指南》、《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和工程和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章30节和2个附录,内容覆盖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课题领导小组:组 长:张延华
副组长:鲁建平、洪盛腾、罗进荣
成 员:翁祖荣、黎增锋、张佳、王援高、严政 编制单位: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
浙江大学
主要起草人:黎增锋、童菊儿、沈志勤、汪晖、吴宇哲、许红卫、王珂、沈掌泉、郭忠楼、章岳峰、张艳彬、何佑勇、黄文贵、朱儒颂、陈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 图文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 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近期:2007~2012年;远期:2013~2020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浙江省沿海208座渔港,分属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以及嘉兴市、绍兴市,其中规划重点是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四市的205座渔港。
第五条 规划原则。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
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 1 / 4
不断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