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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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土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1月8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并为外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有效证件,可以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块
云南省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公告
公 告
各采矿权人: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自2007年4月9日起开始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手续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费费额(计算表见附件1)。
(二)通知采矿权人。
(三)采矿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领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按照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中采矿权占用的储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见附件1。已开采的矿山,
1
计费储量的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凡不是基准日核实的储量,都须换算到基准日的储量,基准日储量换算方法见附件4。
三、分年度缴纳和减免
符合分年度缴纳和减免有偿使用费条件的企业,由矿山企业向县(
云南省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公告
公 告
各采矿权人: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自2007年4月9日起开始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手续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费费额(计算表见附件1)。
(二)通知采矿权人。
(三)采矿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领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按照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中采矿权占用的储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见附件1。已开采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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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储量的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凡不是基准日核实的储量,都须换算到基准日的储量,基准日储量换算方法见附件4。
三、分年度缴纳和减免
符合分年度缴纳和减免有偿使用费条件的企业,由矿山企业向县(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目 录
一、云南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二、云南省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1. 矿区概述 .............................................. 1
1.1 矿区位置及交通 ................................... 1 1.2 自然地理 ......................................... 1 1.3 企业概况 ......................................... 1 1.4 编制依据及设计原则 ............................... 1
1.4.1 编制依据 ................................... 1 1.4.2 设计原则 ................................... 1
2. 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 2
2.1 市场需求 ......................................
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附件1
登记号: 1
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探 矿 权 人:
矿区(井田)名称:
矿区(井田)编号:
填写人: 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国土资源部 监制
探矿权人: 勘查许可证号: 通讯地址: 位于: 县城(市) 方位, 直距: km 距矿区最近 交通线名称: — 矿区基本情况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E-mail: 矿区中心点坐标: 经度(或Y) 纬度(或X) 矿最近车站名称: 区运距 km,直距 km 外交通类别: 部水源地名称: 条距水源地距离: km 件 供水满足程度: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图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3 作者: 阅读次数:6230 [ 打印 ] [ 关闭 ]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或采矿权人以延续、变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治理
第三章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治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转让直截了当治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中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损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运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本级财政机关批准,转让国有资产取得的变现收入,应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