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7土地征收公告[063号]
“南京市2007土地征收公告[063号]”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南京市2007土地征收公告[063号]”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南京市2007土地征收公告[063号]”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协议
(货币补偿专用)
协 议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本协议是供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
6、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签章确认。
2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货币补偿)
甲方: (征收部门) 乙方: (被征收人) 丙方: (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
根据宁 府征字( )第( )号《南京市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乙方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南京市土地规划图
南京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摘自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一、土地级别分布范围
南京市城区土地级别分布范围表(表1至表12)。
表1 主城区综合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地块山西路地区: 东至云南路;南至裴家桥小学北侧、乐业村、1-1 军人俱乐部北、虹桥小学北侧;西至鼓楼区人民政府、山西路小学西、雅典花园东;北至青少年宫、三十三中南侧、湖南路北侧临街宗地 鼓楼-新街口-大行宫地区: 东至市口腔医院西侧、大钟亭公园东侧、大钟亭路、安仁街、丹凤街、珠江路、洪武北路东侧、长江路、中央饭店东、科巷新寓东、都市一 级 地 1-2 名园东侧路、太平南路西临近宗地西侧一线;南至太平巷、小火瓦巷东段、火瓦巷、户部街南侧宗地、程阁老巷、三元巷、明瓦廊、中心大酒店南侧、丰富路、建邺区政府南侧、市五中西侧、石鼓路;西至莫愁路、汉中路北侧宗地、管家桥西侧、华侨路东段两侧宗地、中山路西侧宗地、广州路东段(儿童医院以东)两侧宗地、小粉桥、天津路、鼓楼街;北至厚载巷 夫子庙地区: 1-3 东沿针巷、平江府、姚家巷南侧至秦淮医院;南至秦淮河、瞻园路东段;西至四福街、胡家巷;北至太平南路、慧园街口 鼓楼-新街口周围地区: 东至玄武巷、昆仑路、百子亭、天山路、省气象台、北极会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0日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2007年2月2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2007 年2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6号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6号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2007]6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C[2006]-030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收村征收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
1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6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
采用货币安置、调整承包田安置。 四、其它
征收土地后各承包户之间土地调整由被征收村村委会组织调整。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
2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6号
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2月11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人:包兆忠 联系电话:5112057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南京市医保中心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97-1号
邮编:210000
电话:025-86590700 86590776 86590798、86590790(综合科)
友情提醒:
1、个人用户原7位劳动保障卡号前需加000。
2、单位用户原5位劳动保障证号前需加000。
3、请输入正确用户名和密码,密码为8位数
字,并且使用半角输入法。
4、用户使用身份证登录时,请使用在我局注册时
使用的身份证,请区别15位与18位身份证号码。
南京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5-68788160),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5、如果您左边菜单栏点不开,请查看您使用的浏览器,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
第一条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
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
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
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
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 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
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
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
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 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民用
南京市社保查询
2016年1月8日起,市民可凭与工行捆绑的市民卡在工行310个自助服务网点、440台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个人社保查询。
查询项目:
1、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2、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预约
3、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工作支付待遇
5、工作住院伙食补助
6、工作定期待遇及供养待遇
注:南京市社保中心正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国银行联系,力争2016年上半年把个人社保查询功能扩大
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
传真号码:025-6878801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
各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珠江路275号
电话:57715055
邮编:210018
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华路505号
电话:52852004
邮编:210006
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嵩山路18号
电话:86468869
邮编:210017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虎踞路49号4楼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1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1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