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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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 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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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论文提要:

物债二分财产权体系下的物权法,根据物权客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法和动产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零散状态,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本文将对《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做一分析梳理。全文共8937字。

以下正文:

一、《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确立 (一)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区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源起

1、债权物权的区分。债权和物权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体系财产权体系的基本区分。决定这一基本区分的基本要素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区分;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客体的区分。笔者认为,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区分可以理解为是从权利内容上的区分,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可以理解为

①②

此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简称,本文下同。

《物权法》颁布之前,《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

论《物权法》 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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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论文提要:

物债二分财产权体系下的物权法,根据物权客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法和动产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零散状态,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本文将对《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做一分析梳理。全文共8937字。

以下正文:

一、《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确立 (一)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区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源起

1、债权物权的区分。债权和物权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体系财产权体系的基本区分。决定这一基本区分的基本要素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区分;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客体的区分。笔者认为,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区分可以理解为是从权利内容上的区分,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可以理解为

①②

此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简称,本文下同。

《物权法》颁布之前,《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

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上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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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学年论文

登记的性质及赔偿依据

学 号 2009101021

姓 名 韦晓曼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刘智慧

论文题目:论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

完成时间 2011年6月10日

论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赔偿依据

[摘要]

由于不动产的地位举足轻重,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是我国的热点。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其赔偿标准,学术界众说纷纭。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事实还是行为?抑或是具有事实和行为的双重属性?进一步讲,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还是体现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赔偿依据是否相应地因性质不同而异?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申请人有过错、登记机构有过错时责任分配和相应的赔偿依据是否相同?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法条角度入手,结合学界专家的观点和物权法专家草案建议稿,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及其赔偿依据抒发些个人浅见。

[关键词] 不动产 ; 登记制度 ; 性质 ; 赔偿依据

目录

绪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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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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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不动产权登记证办理流程

不动产权登记证(林木)办理流程

一、外业测量:由拥有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测量、乡(镇)林业站、村民委员会代表、边界毗邻人到林地认定。

二、到国土资源局落图确认林地权属。(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林业测量资质单位、申请权利人).

三、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宗地图》,签定《边界毗邻协议书》并出具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上本人签写边界清楚,无争议并签字按手印)。

四、1.权属为国有林地的应与乡(镇)林业站签署林地承包合同。

2.权属为集体林地的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林地承包合同。

五、到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有公示照片(公示期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由林政科进行组建不动产权登记(林木)登记档案。组建档案其中包括1.林业调查申请表。2.造林承包合同。3.不动产权地籍调查表。4.毗邻认定书。5造林验收证明(由所在地签署)6.林地林木权属证明。7.林业测绘成果表。8.承诺书。9.公示照片。10.申请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11.毗邻人身份证复印件。12.林业测量资质单位出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集体林地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注:(退耕还林应提交退耕还林证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考试官方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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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编考试中的部分专业题目,涉及到土地、房产登记相关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的改革,以后无论是登记员考试还是事业单位专业考试,要求的内容都会比以往增加很多。

1、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基本政策方针, 1991年5月

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C )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A 4月22日 B 5月24日 C 6月25日 D 12月4日

2、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B )代表国家行使。 A国土资源部 B国务院 C省政府 D市、县政府

3、下列不是诱发崩塌产生的主要因素的是( D ) A采矿 B工程开挖边坡和强烈振动 C暴雨 D太阳暴晒

4、近年来,党和国家为确保粮食安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坚守( D)亿亩耕地

红线。

A 15 B16 C17 D18

5、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即( C ) A合法、合理、合情

B权属合法、界址分明、面积合乎规定 C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D测量图件、身份证明、权属证明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D )以上。 A 50% B60% C70% D80%

7、基本农田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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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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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

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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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作者:管建平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03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决定,中央编办已公布《不动不登记职责整合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在不动产登记职责上的分工。应该说,为业界所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已拉开大幕,如何平稳有序进行,笔者有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准确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同时,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表明,职责调整的仅是登记职责,而不是将与登记相关的管理职责甚至房地产等行业管理一并调整。二是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既重申了交易和登记可以不在一个部门,也强调了交易和登记的信息一定要共享,要消除“信息孤岛”。三是要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开展职责整合的根本目的,必须在工作中坚持和体现。同时,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各部门为此也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就贯彻落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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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