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8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80号令”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80号令”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80号令”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题库
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日起施行。
A 10月1日 B 5月1日 C 7月1日 D 3月1日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废止的规章有( )
A《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 B《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 C《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总局2号令) D b+C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 )
A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D A+B+C
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教育和培训
A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B文化 C技术 D经营
5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493号令罚款处罚规定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据80号令修改)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据80号令修改)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18号令、27号令与13号令之区别 - 图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 适用范围 18号令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7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
国家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根据63号令修订)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
新旧7号令、8号令对照解读
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部7号令)对照解读
新7号令共三章,三十四条,28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旧7号令共三章,三十条,22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新7号令第一章与旧7号令没有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第二章,不再分(通航管理、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船员管理、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新\号令\新增修改内容
第十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作业单位具备相关作业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二)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能力; (三)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四)已制定相关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
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
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
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