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个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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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笔记2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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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支配权

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其特点是: ⒈ 权利主体、客体特定。

⒉ 义务主体不特定

⒊ 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⒋ 具有排他效力。 第二款 请求权 一 请求权的含义: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二 请求权的特点: ㈠ 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 ㈡ 具有非公示性。 ㈢ 请求权多是实体权利。 三 请求权的意义:

㈠ 请求权居于权利体系的枢纽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 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可见该权功能之广悍。 ㈡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分为三 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此三诉中,给付之诉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㈢ 请求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赔偿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 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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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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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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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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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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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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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

民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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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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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

民法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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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一零级五班

民 法 笔 记 | | 刘 心 稳

二○一一年 XXXXXXXXXXX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

1.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 2.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

民法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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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是痛苦,痛苦是伤害、疾病、创伤等引起的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难受的感觉。痛苦的主体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偿主体,宠物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法人因其不是痛苦的主体而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精神痛苦可以通过金钱来抚慰,心理痛苦可以通过法律报应而平衡,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痛苦;精神抚慰;举证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

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构成略抒已见,以求商榷。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民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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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规范的总称即为民法。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追求逻辑上的严密,结构上的严谨,对后世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影响很大。

民法的性质:1.民法为私法;2.民法为权利法;3.民法为文明法;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

任意法;6.民法为国内法;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的任务: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 域内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域外效力 民法的适用规则:1.特别法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