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住区供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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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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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9〕414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

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

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8份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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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9〕414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

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

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8份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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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宁价工[2008]80号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标准的立项请示》(宁水经字[2007]第168号)收悉。为理顺我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管理,规范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收费行为,确保用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

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 三、对须配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开发企业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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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臵(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臵、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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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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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青价字〔2003〕30号 2003年07月30日

青岛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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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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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

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价检发[2007]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8.07 【实施日期】200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价检发〔2007〕9号)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现将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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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876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黑价明传〔2007〕8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和抗旱物资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黑价明传〔2007〕9号)精神,市物价局决定开展对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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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186号

HNPR-2010-3800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

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居住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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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住区规划设计概念

第一节 居住区的组织构成 1、居住区基本要素构成 物质要素:

自然要素:区位、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植被等。 人工要素:各类建筑物及工程设施。 精神要素:

人的精神:人口结构、人口素质、居民行为、居民心理等。

社会因素:社会制度、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地域文化、社区生活、 物业管理、邻里关系等。 2、居住区规模分级构成

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来表示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居住区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3000~5000 10000~15000 居住组团 300~1000 1000~3000 居住区的用地规模的相关因素:人口规模、建筑气候区、住宅层数、道路格局、基地条件、行政管理体制与方法、居民生活需求等。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居住区 低层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移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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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移交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教育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根据贵阳市《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照经国土、规划、教育等部门审核的设计方案实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不得低于经审核的设计方案。

二、移交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配建学校(园)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所包括的校舍、运动场、校园道路、校门、值班室、围墙、供电照明、通讯网络、给水排水、消防设施、广场、球场操场、绿化等建筑安装工程,达到《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标准,区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但约定建设要求不得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建设标准。如国家建设标准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标准

执行。

(一)质量标准

1.校舍功能满足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对中小学、幼儿园抗震、防火、防雷、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绿色建筑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配建教育设施应通过规划、住建、消防、环保、食品监督、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