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罚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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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罚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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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形象
1、 项目监理不佩戴胸牌、施工人员未穿工衣施工罚款50
元/次
2、 施工现场如有工人穿拖鞋、打赤膊罚款50元/次
3、 材料指示牌未安装或未按指示牌堆放,乱堆,混堆罚款
50元/次
4、 未按照指定垃圾堆放点堆放或堆放不整齐罚款50元/次 5、 吸烟区没有规定水桶或不在吸烟区吸烟的罚款50元/次 6、 施工现场发现烟头的,罚款50元/个
7、 业主原有门窗未用珍珠棉保护的罚款50元/次
8、 工地阳台及大门没有挂“样板房参观”和“开工大吉”
的罚款50元/次
9、 施工现场没有操作台或没有用多功能箱的罚款50元/次 10、 工地形象牌未按要求挂好或长期不清理灰尘造成字迹模
糊的罚款50元/次
11、 工程日志未按施工程序、进度等作详细记录的。 12、 施工现场图纸保护不整洁、不齐全的罚款50元/次 13、 不接电话的,工作时间停机,关机的罚款50元/次 14、 无故拖延工期的罚款100元/天 15、 被客户投诉的罚款200元/次
16、 施工现场没有灭火器的罚款50元/次
17、 阳台、窗台、柜内乱堆放杂物、垃圾的罚款50元/次 18、工地卫生不好的,脏乱的罚款50元/次
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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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工地罚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DOC)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公司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 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1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方案编审制度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工程危险源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审核、审批人应有明确的意见并签名、盖章。
1.1.2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1、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危险源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进行制定。
3、对工程中各种危险源要制定出具体点防护措施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要有制定人、审核人、审批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1.1.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正式开工前,由公司主管安全人员根据工程特点向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专职安全员根据工程施
工地例会制度
工 地 例 会 制 度
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投资,制定本办法。
二、工地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期的月例会、半月例会、旬例会和周例会形式。
三、除定期的工地例会外,工程技术部可根据工程需要召开专题会,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会议制度,相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并做好必要准备。
五、参加对象
1、建设方:项目办主任、副主任、总工、各部部长、业主代表;
2、监理方: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监理组组长;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现场负责人);
4、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
六、例会内容
㈠施工单位汇报内容:
1、总结前阶段工程进展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
2、汇报下一阶段工程计划情况。
3、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下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
4、需要业主、监理或其他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㈡监理单位汇报内容:
1、前一阶段工程的工程进展情况。
2、总结前一阶段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
3、对工程控制情况从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作出考核结论。
4、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工程的下一步计划情况进行分析。
㈢业主单位内容:
1、对工程前一阶段的进展情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自评)制度
根据《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工作》(佛交转【2013】37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3】105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自评)制度。 一、考核评价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组 长:左庭友 副组长:朱向阳、尚志华
组 员:陈兆明、陈炳坤、冯国祥、梁志祥、冯添洪、贺晓锋、
冯维喜、贺新春、曾华茂
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平安工地“考核评比活动的检查、考核工作; 2、 向公司、监理及业主汇报评审结果; 3、对检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4、对完善“平安工地“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5、对优胜工区进行颁奖。 二、考核评价标准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并结合《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规定》(佛府办【2013】57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各工区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落实、完善情
建筑工地值班制度
工地夜间值班制度
为了使工地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工程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1、值班时间,每天天黑至第二天天亮。
2、值班员必须在每天上班前,熟悉场内所有材料堆放的位置。
3、值班范围包括全场材料:未安装及已安装的灯具、管线、电 缆、支架及施工用机具、器械。 4、发现情况必须迅速向保卫科或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5、如夜间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或里应外合,盗窃工地财产的一经查实,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
追究责任。
6、值班人员根据当晚值班情况及时做好值班记录
7、视有关情况项目部将安排有关人员进轮流值班,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如有特殊情况,应提早向
负责人提出。
8、夜间值班人员应按作息时间来,及时关掉多余的电灯照明,检查职工宿舍的作息情况,督促其熄
灯睡觉。
9、 值班人员须遵守纪律有事须先请假便于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10、项目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现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在值班时间如遇大 风,大雨,应
及时组织大家保护现场的施工原材料,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 11、重大紧急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请示。
12、项目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现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在值班时间如遇大 风,大雨,应
及时组织大家保护现场的施工原材料
施工工地安全标语
篇一: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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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法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生命无价事故无情 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是效益之本安全是生命之源 增强安全意识缔造幸福人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 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建筑“三宝”配备好,保障生命安全方有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发展 国泰民安 珍惜生命 勿忘安全 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倡导安全文明风尚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构筑安全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 宣传安全知识 传播安全文化 科技兴安 杜绝隐患 争创文明城市 建设美好家园 文明施工 人人有责 创建文明工地 塑造企业形象 安全知识 让你化险为夷 安全勤劳 生活美好 抓好安全生产 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来于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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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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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工地宿舍管理制度
篇一:工地宿舍管理制度
工地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工地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
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留宿。
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
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伤风败俗的不法行为。
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产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订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
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