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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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二章 结婚制度
[课程内容] 结婚制度概述、婚约、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结婚、离婚、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时间安排] 3学时,其中讲授约2.5学时,讨论约0.5学时。 [授课方式] 具体讲授与提问(教师提问、学生提问)、讨论相结合。 [重点] 1.结婚制度的历史演进;2.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难点] 结婚、离婚、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王丽萍)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
婚姻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1、孙某与丈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前来办理收养手续,孙某谎称其丈夫现正在外地打工,临走之前其丈夫已口头委托自己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收养手续。今年初,孙某与丈夫李某闹离婚,李某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愿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请问,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答:1.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有效的。
2.按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例如对双方主体资格的要求、需要双方自愿办理收养手续等等,这些要件都缺一不可。至于李先生在离婚之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键是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已经合法的成立。如果该案当中收养关系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则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解除收养关系,不然离婚后的男方仍然有义务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
婚姻法案例分析
1、夫妻关系案例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 [问题]
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分析] 1.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
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由于难
《婚姻法》、《继承法》测试题(带答案)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 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
继承法案例
篇一: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法学(本科)专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标题:
关于王楠母女二人与王仁义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
一、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
《婚姻法》、《继承法》测试题(带答案)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 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
婚姻、继承法课件
一、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1、结婚的概念:
结婚即婚姻的确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近亲联姻;禁止患有一定疾病者结婚。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为三个环节,即申请,审查,登记。 (三)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离婚
1、离婚的概念: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离婚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3、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必须调解;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4、离婚的两项特殊
婚姻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3)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 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 (二)对偶婚制
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 (三)一夫一妻制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自然属性
1、生理学特征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 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 (二)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探索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
探索
摘 要:《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在课程开设时间、课程自身特点和课程学时分配等方面都适合案例教学,其教学模式的构建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讲述方法为辅,同时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案例作为教学资源。
关键词:法学教育学;案例教学;公安教育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案例教学是实施实践性教育的重要方式。目前,案例教学法正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学生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和研究来掌握法律规则。目前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使用最为广泛的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系体系、法制基础、法律思维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本质的差异,一般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判例教学法因为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被认为是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于是案例教学法应运而生。[1]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在教师的主导下,让学生自主地阅读和分析案例,通过讲授、讨论或辩论而进人特定的法律情景,达到启迪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
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
一、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必要
继承法案例及解析
1、以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必须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案情]
原告 徐巧娣,女,36岁,农民。 被告 赵伟成,男,39岁,农民。
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84年,徐国柱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料理了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俱、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给徐巧娣300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