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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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二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有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5平方米;若活动
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8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骑槽2.5米以上或蹲位4个以上,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较为齐全。有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 图文
附件2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幼 儿 园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等 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教育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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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本套工作用表供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进行等级评定时使用,也可作为幼儿园申报等级时的自评用表。共包括五部分:(一)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指标体系;(二)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三)幼儿园自评报告;(四)评估组评估报告;(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二、凡申报等级评定的幼儿园,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进行自评,并填好本表格的相关部分(一式三份),然后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照相应的等级标准,对幼儿园进行等级评估。
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包含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标,其中三级指标具体规定了各等级幼儿园应达到的标准。每一条三级指标一般都包含若干具体要求,并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f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晋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 2007 )? 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L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目有);园舍独立f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适型和室内
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设计符合幼丿馬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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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f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面积12平方米以上f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
班有专用的盥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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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符合幼丿屛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I
幼儿园等级评定 - 图文
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
1 狮滩镇中心幼儿园 一级指二 级审核要素 指 标 标 办园条资1 基本证照基本要求 来源 1. 幼儿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基本满足日常保教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0.5)(1) 2.幼儿园按市、区县有关规定收费,其中,民办幼儿园按教育成本,参照办园等级,实行收费备案制。 (0.5) 1. 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 (0.5) 2. 每年有不少于8%以上保教费收入用于师资培训和教科研工作。 (0.5) 办园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按时年审,年审合格。 质 要求 有办园许可证、等级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备案书)等。 (1) 办园经费有保障,来源合法稳定,管理严格,收支合理、专款专用,账目清楚。 全部达到 100% 权重 部分未达到 达 50% 0 审核 区中心 县 自查 1 分 齐全
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2012年)
附件
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12.4
幼儿园等级评定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和引领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每一个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本办法围绕儿童、教师、设施、课程等4个教育基本要素,建构包括结构性指标与过程性指标在内的幼儿园质量效益评价体系。
一、适用范围
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审批)并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幼儿园。
二、等级划分
由低至高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三级、二级幼儿园的评定和一级幼儿园的初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一级幼儿园的评定和二、三级幼儿园的抽查。
三、指标体系
根据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分为12个二级指标、112项三级指标(其中标有▲的指标为等级园必达指标,标有★的指标为一级园必达指标)。具体指标内容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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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属地内的幼儿园对照评定标准自查自评,填写相关申报表,于当年2月底前提出等级创建或复评申请,并准备配套材料。其中,新注册幼儿园提出等级创建申请的期限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应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等级创建申请。
(二)组织评分
区(市
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局):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
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
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1〕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各省级医院:
现将《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
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
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在浙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
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在浙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