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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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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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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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公司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适用公司法律案件逐渐增多,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增加,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对于我们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诉讼是民商事审判比较新的领域,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下面,我就公司诉讼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谈几点意见:
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积极意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应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其次,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司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也是公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5月26日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第一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的犯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以其财物遭受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
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通报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2011年
12月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一、案件收结情况
2011年12月份,我庭新收案件529件,结案605件,其中离婚案件26件、婚后财产分割案件2件、赡养案件1件、分家析产案件3件、买卖合同纠纷16件、借贷纠纷24件、租赁纠纷1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劳务合同纠纷428件、财产权属纠纷3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 件、道赔案件17件。
二、案件特点
从案件的总体特点来看,该月的重点案件类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 件。年底又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一些中、小型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资不抵债,甚至弃企避债,不给劳动者发工资。该类案件矛盾对抗性强,社会影响较大,企业员工在欠薪何失业的双重压力之下,往往情绪激动,四处上访投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企业员工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群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庭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工厂较多的地域特殊性决定了年底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剧增,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群体性、自发性、涉及面广、多发于节日期间。该类案件数的剧增反应了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对立情绪高,矛盾难化解,处理不当极易引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
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
小额诉讼案件案例
我市法院启动小额诉讼程序 1.4万元以下简单民案一审终审
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一项新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引来关注。目前,我市各法院已正式启用这一程序。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柯城法院共有4起民事案件使用了“特殊程序”审结,4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一个星期时间。龙游法院、衢江法院也相继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相关案件。
链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日前下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了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1.4万元,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同时,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宗旨
为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纠纷管理行为,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案件定义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系指集团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1.3原则
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2.1集团法务部:统一管理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及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2) 指导、协助集团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3) 审批所属公司诉讼案件律师聘请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4)定期对集团全辖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完善案件预警机制。
2.2案件责任单位: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
一责任人。案件承办过程中,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2.3集团所属公司法律
最新民事诉讼案件案由
最新民事诉讼案件案由——欢迎律师同行复制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
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